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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收受行政管理对象财物的司法认定【论文范文】.doc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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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设计) 单 位 题 目 申报内容 专业 职称等级 学号 姓 名 指导老师 职称 提交日期 2019 完成日期 单纯收受行政管理对象财物的司法认定 一、论文说明 本写作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擅长数据处理、文献查找 图表绘制、理论分析,以及相关期刊论文的发表 具体联系金老师QQ:387 826 70 二、范文参考   在单纯收受下级、行政管理对象的财物行为中,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也不存在具体请托事项。司法解释规定此类行为一定条件下可构成受贿,但在具体执行中尚有不少疑难问题。事实上,将单纯收受下级、行政管理对象的财物认定为受贿,不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考虑另行设定单纯受贿罪或收受礼金罪加以规制。   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纯收受下级、行政管理对象财物的,称之为单纯受贿行为。此种情形中,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下级、行政管理对象谋取利益,下级、行政管理对象在送钱时没有提出具体请托事项。长期以来,此类单纯收钱行为能否认定为受贿,存在较大分歧。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此类行为可构成受贿,但《解释》在具体执行中尚有不少疑问,亟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司法实务分歧   实践中,单纯收钱行为多发生在年节假日、生病住院、婚丧嫁娶期间,送钱和收受有时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如婚丧嫁娶期间送钱的往往有礼单账册。送钱人具有模糊、概括的目的,如希望给予关照,但不具体指向某一事项。此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受贿,存在争议。   肯定说认为,单纯收钱行为可以认定为受贿。接受先期感情投资的受贿方式是当前贿赂犯罪不断演化的一种新形式,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危害性,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照刑法以受贿论处。对于受贿数额,应当将历次收受的财物予以累计计算。[1]此种情况属于长期投资型贿赂,送钱人送出钱物,其根本原因是希望利用受贿人手中的权力谋取利益,如果在办事时才送钱,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不会收受,因此要进行长期投资,送钱的过程中并不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但从长远看,本质上是要达到让受贿人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的目的。对此,华东司法研究网《职务犯罪研究》课题组曾进行调查,所形成的《上海地区贪污贿赂犯罪情况调查》认为:上级领导在其下属并无明确请托事项的前提下,收受贿赂的行为能够认定为受贿。首先,它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上下级之间本身客观存在着一种现实的、概括性的利益关系。上下级之间本身就具有利害关系,所谋取的利益具有概括性。再次,尽管没有明确请托事项,但概括性的请托和意图谋利的目的,双方是心照不宣的。因此只要收受了一定数量贿赂的,就应作犯罪处理。   否定说认为,单纯收钱,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或者实施谋利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受贿。2006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共同主持召开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上海市纪委相关处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和部分基层法院刑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研讨。此次会议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无具体、明确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如果“感情投资方”多次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最后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具体请托为其谋利的,应当将多次收受的数额予以累计,以受贿犯罪论处。   二、司法解释规定及其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面对上述争议,《解释》基本采纳了肯定说的意见,其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确了收受下级或者行政管理对象超出人情往来范围的财物,即推定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对此笔者认为,肯定说及《解释》体现了严厉打击腐败的要求,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执行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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