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社)跨境担保管理规定解读201406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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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改革试点-小额外保内贷 主要特点: 一是将支持重点放在中小企业。限制担保项下主债务年度签约总额,明确体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二是将监管重点放在金融机构。改变过去以债务人(境内企业)为主要控制对象的做法,从登记到履约各环节主要以债权人(境内金融机构)为管理对象,简化外汇管理流程,强化债权人合规审核责任。 三是采取多种抓手防范风险。采取事前的合规自律(如年度限额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规定)、事后管理(如债权人合规备案和担保履约核准)以及非现场核查等多种有效抓手防范风险。 四是在小额领域实现中外资无差异。未对境内企业性质进行区分,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在小额外保内贷领域消除了中、外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差异。 *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配套情况 登记主体 担保登记 担保履约 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登记或外债登记 内保外贷 银行 资本项目系统 国际收支申报时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填写担保登记业务编号 系统新增外汇局端“对外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登记”功能;3月17日上线 非银行金融机构 资本项目系统 非金融企业 资本项目系统 个人 新增功能;3月17日上线 外保内贷 银行(债权人) 资本项目系统 资本项目系统的外债登记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人) 暂不进系统,单报电子和纸质报表 * 防控风险措施 (1)暂停担保签约或主债务提款条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非银行机构提供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后,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第十九条第一款“外保内贷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 防控风险措施 (2)担保当事方、外汇局履约倾向审核条款: 第九条(内保外贷登记)“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内保外贷担保人尽职审核义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担保履约的可能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担保人、被担保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 防控风险措施 (3)国际收支保障条款: 第三十条 外汇局定期分析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整体情况,密切关注跨境担保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出于国际收支保障目的,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 防控风险措施 (4)银行交易背景审核与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内保外贷担保人尽职审核义务)“担保人......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二十八条“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和收结汇时,境内银行应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 防控风险措施 (5)外保内贷履约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第二款“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 四、政策效果 (一)实现跨境担保政策的统一和基本可兑换 在资本项目领域常用管理手段:事前逐笔审批或核准、指标核定、比例自律、逐笔登记或数据报备 1、取消事前审批或核准、取消指标核定; 2、取消内保外贷项下银行与非银行机构的政策差异; 3、统一外保内贷项下中、外资企业的政策差异 此次改革,可实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领域的基本可兑换。 * 四、政策效果 (二)将外汇管理与跨境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脱钩 充分尊重上位法、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将外汇管理与跨境担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脱钩。 外汇局基于国际收支统计法定职责的汇兑登记,在目的和效力上均不同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登记,不能成为担保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 四、政策效果 (三)仍然适度体现了当前“放流出、限流入”的管理思路 根据目前我国外汇收支总体上仍面临的流入压力,对不同类型跨境担保采取有所区别的制度安排: 对于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在总结近年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取消了繁杂的管理手续; 对于可能引发资金流入的外保内贷(担保履约后形成外债),坚持进行适度的规范和限制,如此类业务仅限于符合规定条件的融资性担保 (四)废止大量与担保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废止我局过去发布的涉及跨境担保的12项规范性文件 * 简政放权与“五个转变” 1、重审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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