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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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适应个人授信品种的迅速发展,促进我行个人授信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总行总结了近几年开展个人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经验,制定了《##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将消费贷款、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纳入统一的个人授信风险管理体系,确定了不同类型贷款的授权管理原则、统一的个人授信程序和个人信用风险的分析方法和内容,作为对各种个人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统一模式和制定各种具体操作办法的依据。   关于下级行超权限个人授信的报批途径,总行确定由风险管理部门和零售业务部门双线拉直上报。风险管理部门从授信信用风险审批的角度上报和审批,零售业务部门从业务组织、品种规划和客户结构的角度审查。两部门的审查分别同时进行,上级行两个角度都同意的贷款下级行才能发放。本《暂行规定》明确了授信信用风险审查报批的程序,需上报上级行零售业务部门的内容、权限和方法由总行零售业务部另行规定。   现将《暂行规定》印发全行,请遵照执行。 ##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银行个人授信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银行个人授信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贷款人指办理个人授信业务的##银行各级机构。海外机构暂不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个人授信品种、币别、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 个人授信有信用贷款和个人担保贷款两种类型,按用途分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综合性贷款。消费贷款用于个人生活需求;经营贷款用于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投资经营活动;综合性贷款既可用于消费也可用于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个人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和外币,使用外币的贷款对象应是有外汇还款来源的人员,包括外籍来华工作人士、出国留学生和出国工作人员。   第六条 种类消费贷款和各类经营贷款的贷款用途、贷款比例或限额、利率、期限、逾期的处理等由规范具体业务品种的操作办法规定,各类个人贷款的审查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针对具体品种的操作办法。个人综合性贷款暂按经营贷款的操作办法办理。   第三章 个人授信业务的授权管理   第七条 信用卡透支额度的授权管理执行信用卡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消费贷款的授权方案为总行对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全额授权,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不得对下级机构全额转授权,但可以分品种确定零售业务部门的消费贷款权限,并对下级机构分品种转授权。二级分行对具备经营条件和管理能力的县级支行可以再转授权。   第九条 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的授权方案执行总行对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按期限和担保方式授予的单笔贷款权限。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就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确定零售业务部门的贷款权限,并按照审慎原则对下级机构转授权。   第十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按照家庭个人授信余额制定权限和转授权。   第四章 个人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客户申请个人贷款时应向零售业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柜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照相应品种操作办法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对借款人条件进行核实。零售业务部门受理贷款申请后,先核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法规和我行规定的借款人资格,是否备齐##银行需要的文件资料,检查借款用途,根据我行掌握的客户资料和情况及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对借款人提供的资信陈述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贷款信用风险调查和分析。零售业务部门对借款人资料进行核实后,根据借款人品德和还款意愿、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债务等情况分析预测家庭收支,根据每月还款金额占借款人家庭总收入比例、家庭财产和担保条件分析借款的信用风险,形成是否同意贷款和确定贷款金额、期限、担保等内容的书面调查报告。分析方法应符合第五章的基本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将完整的贷款材料报送贷款评审人员审查。贷款评审人员提出贷款评审意见,按程序报有权审批人员批准。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个人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和分级审批制度。一定金额以下的(由各行行长分别确定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综合性贷款、同一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再次贷款、法人担保的个人贷款需送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调查的具体标准)贷款由零售业务部门内部进行尽职调查后审批,风险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贷后批量抽查。上述金额以上的贷款申请需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调查后由有权审批人审批。对于下级行超权限的个人授信,由风险管理部门和零售业务部门双线拉直上报。风险管理部门从授信信用风险的角度审查,经办行应将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上一级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调查后由有权审批人审批。零售业务部门从业务组织、品种规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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