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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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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正确核算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固定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等,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联社所辖各营业网点固定资产由联社统一管理和核算,各营业网点只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账(登记簿)。各营业网点对本单位需购置、转让、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必须报经联社审批。 第四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出售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账,评估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固定资产的原价,以确认的价值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手续费和利息等记账。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额,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及损溢 各营业网点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二次,并及时与联社核对固定资产账。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联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营业网点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根据所查明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作相应账务的调增和调减。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六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 按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㈠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产。 ㈡下列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2、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7、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㈢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由本联社商同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 固定资本折旧年限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㈣应按分类折旧办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分类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可采用双倍余款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入下: 1、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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