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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鲅鱼圈港区30万吨级矿石码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YKCDCZP20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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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工矿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过程中必须依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进行审核,评价与验收。
受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营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了营口港鲅鱼圈港区30万吨级矿石码头项目(以下简称“鲅鱼圈矿石码头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评价组于2010年5月对该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根据类比调查结果,本着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了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营口港鲅鱼圈港区30万吨级矿石码头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1总论
1.1项目背景
鲅鱼圈港区位于辽东半岛中部,距营口港区的陆路距离为53公里、水路相距35公里。鲅鱼圈港区于1986年建成投产,目前拥有多个生产性泊位,其中3个可以靠泊5万吨级船舶,2个可以靠泊7~10万吨级船舶。所运输的货种主要包括非金属矿石、金属矿石、粮食、煤炭、成品油、集装箱、钢铁、化肥等。由于其地理位置优越、自然条件良好、腹地广阔、交通便利,现已发展成为我国沿海的一个主枢纽港。
根据货运市场的需求,营口港务集团公司决定在原一港池20万吨级矿石码头工程西侧再建设30万吨级矿石码头一座。
该项目的建设实施,将使全国大型矿石码头整体布局更为完整,使我国今后大量的矿石进口及运输得到了进一步支持和保证。
1.2评价依据
“鲅鱼圈矿石码头”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各项编制依据见表1。
表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编制依据一览表
类 别
名 称
文 号
时 间
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2002.05.01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2号
2002.05.12
标准、
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
2006.07.27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卫法监发[2002]63号
2002.03.11
《职业病目录》
卫法监发[2002]108号
2002.04.18
《高毒物品目录》
卫法监发[2003]142号
2003.06.10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卫法监发[1999]620号
1999.12.24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2000.03.0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2004.04.0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2004.12.0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 50033-2001
2001.11.01
《工业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 噪声》
GBZ/T 189.8-2007
2007.11.0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
2003.12.0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1651-2008
2009.10.01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 18664-2002
2002.10.01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194-2007
2008.02.0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2002.06.01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07
2007.05.0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GBZ2.1-2007
2007.11.0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因素》
GBZ2.2-2007
2007.11.0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GBZ/T 196-2007
2008.02.01
其他相
关依据
《营口港鲅鱼圈港区20万吨级矿石码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
2009.0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委托书》
WTZP2010004
2010.04.16
营口港提供的其他资料
——
2010.05
1.3评价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明确该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拟采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卫生补充措施建议。针对该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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