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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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县志愿者协会(****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P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带头倡树时代新风正气的各界人士组成的全县性的社会团体,负责对全县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和管理。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共青团**县委的领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是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县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规定》的要求,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县志愿者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为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社会,传播文明”,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第四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 倡导志愿者的奉献精神,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第七条 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环境保护、帮孤助残、支教扫盲、抢险救灾以及社会大型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条 规划、组织全县志愿者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志愿者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条 对志愿者进行招募、培训、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开展与各地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凡依法成立的县(市区)和县直单位的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凡年满14周岁,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志愿者,经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3.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4.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5.可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6.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3.向本协会反映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5.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开展活动,须报经理事会秘书处批准。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团县委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4.选举理事会理事; 5.研究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卸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4.讨论和决定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聘请协会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和名誉会员; 7.决定本协会机构设置,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8.审计和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9.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10.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1、4、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2.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副秘书长及协会其他专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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