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支行设置审贷官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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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支行设置审贷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行风险控制体系,建立专职化、垂直化、独立化审贷决策机制,提高审贷决策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支行的风险管理,强化贷后管理,更好地促进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行设置审贷官是指在一级支行设置专职审贷人员,代表分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行使授信业务的审查、贷后管理的推动以及风险管理的督导等职责。 第二章 支行审贷官的设置及管理 第三条 审贷官只在一级支行设置,每家支行一般设置1至2名审贷官,具体数量根据各支行的授信业务量由分行确定,对业务量大的可适当增设人员,对业务量小的可几家行合设1人。 第四条 审贷官人选从支行符合条件的信贷人员中选拔。从支行选拔的审贷官可以在原支行担任工作,也可以交叉到其他支行担任工作。 第五条 支行审贷官由分行人力资源部和风险控制部共同审查,提出人选,报分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支行审贷官属分行风险控制部派出人员。人事、行政、工资等各种关系均在分行管理。支行协助分行负责对审贷官进行考勤、劳动纪律等日常管理。 第七条 支行审贷官实行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两年交流1次。 第三章 支行审贷官的条件 第八条 支行审贷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无不良品德行为。 2、具有适合审贷工作的基本素质,思维缜密,分析问题全面,判断力强,能够把握问题的要害。 3、具有基本的专业知识,基本掌握风险管理理论和技术,基本掌握经济、金融、法律以及企业财务等各方面的知识。 4、具有一定的专业经验,从事银行金融工作4年以上,信贷工作3年以上,熟悉各种信贷业务,基本熟悉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规律。 5、具有一定的工作指导能力,能够对市场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风险管理方面的指导。 6、具有良好的信贷工作业绩,曾经经办的信贷业务质量较好,或已完成一定量的审贷工作,所审贷款质量较高,无人为重大失误发生。 第四章 支行审贷官的职责和责任 第九条 支行审贷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审查支行对公各类授信业务和规定应通过风险控制部门审批的个人授信业务。对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安全性进行独立审查,客观、准确地分析和识别风险,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没有支行审贷官签署意见的授信项目,分行不予受理。 2、出于审贷需要,审贷官认为必要时,可参与对重大或有疑问的项目的实地贷前调查。 3、组织推动支行贷后管理。审查客户经理贷后检查报告并签署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并督促客户经理落实,必要时对重大或有疑问的项目可参与实地贷后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支行领导和分行有关部门报告,并督促客户经理落实有关解决措施。 4、督查支行落实放款操作和贷款用途监督的各项措施。审查支行放款程序和信贷资料的合法合规性,放款条件和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审查支行对客户贷款用途的监督情况、客户贷款资金支付的监控和防止贷款被挪用的措施等。 5、为支行市场营销和业务创新提供风险控制意见,积极支持支行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大力发展各项业务,做好业务创新工作,并协助支行对客户经理及相关人员就风险管理进行培训和工作指导。 6、对支行经办资产业务的客户经理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条 支行审贷官的责任。支行审贷官不是具体单个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但对下列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1、所审查业务的整体资产质量低下,不良率和欠息率超过控制标准。 2、对授信业务资料不认真审查,对疑点不认真核实,对风险不认真分析和揭示,导致决策失误形成风险或损失。 3、对支行贷后管理的督导不力,导致不能及时发现风险,或对贷后检查发现的风险和提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汇报,导致贻误战机,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 4、对支行放款操作和贷款资金审查的督查不力,出现资料不齐、手续不全、不落实贷款条件和审批意见放款以及贷款被挪用现象,导致贷款风险和损失。 5、违规违纪导致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 6、消极躲避风险责任,无充分理由不正确地随意否决贷款阻碍支行业务健康发展。 第五章 支行审贷官的审贷程序 第十一条 支行审贷官只有授信业务审查权,没有决策权(包括没有一票否决权),支行审贷官审查环节在支行行长或审贷会签署审批意见之前,其审查意见并不构成支行最终意见,授信业务决策权仍归属所在支行。 第十二条 对支行权限内业务,如果审贷官与支行行长或审贷会意见一致,则按照一致意见执行;如果审贷官同意,而支行行长或审贷会不同意,则否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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