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联社微贷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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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农村信用联社微贷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微贷发展战略,促进微贷业务的发展,简化贷款业务流程,提高放贷效率,体现信合的主动营销文化和廉洁信贷,根据不同客户的差别需求提供组合型的信贷产品,最大程度的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微贷是指贷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微小贷款。它主要面向社会弱势群体,大致相当于不够规范、相对低端的小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农户贷款。其还款方式原则上不采用“整贷整还”方式,可采用等额本息分期还款法。 第三条 微贷中心是指专门从事微贷业务的信贷机构。 第四条 微贷中心业务开展的效益目标是提升联社的核心竞争力。大规模新增我联社的基础客户群,以进一步增强交叉销售能力;大规模培训客户经理和外部营销人员的风险控制能力,以进一步增强业务良性发展的张力;减少集中度风险和行业风险;逐步尝试新的管理和业务创新,以进一步改进全联社的信贷管理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微贷中心坚持“上门服务、廉洁信贷、快速审批、担保灵活、产品丰富”的原则。 上门服务:微贷中心客户经理提供上门服务,现场考察。从申请到取得贷款,客户只需签订合同时来微贷中心一次,最大程度节省客户的宝贵时间。 廉洁信贷:微贷中心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现象,以“不喝客户一杯水”为工作理念。除利息和保费外,无任何其他费用。 快速审批:2至4个工作日出具审批意见。 担保灵活:五万以内,若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强,可发放信用贷款,无须提供担保和抵押;五万以上,无需三户或多户联保,只需提供一个担保人即可。 产品丰富:根据客户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微贷产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六条 微贷中心在联社个人客户经理部设立微贷中心管理部,微贷中心管理部主任由个人客户经理部总经理兼任,负责协调和推进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微贷中心管理部应根据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状况和发展需要,不断提出微贷业务的人员与机构发展规划、组织架构、产品设计、利率定价、程序流程、风险控制、培训机制、薪酬体系等方面的优化和调整方案,草拟出台与指导监督落实促进微贷业务的发展政策。具体职责如下:   (一)业务规划。根据联社发展规划,制定微贷业务年度发展指标以及新设机构、人员规划。   (二)制度建设。拟订微贷业务的操作规范、制度流程,改进微贷业务流程,完善微贷技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三)产品创新。积极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客户需求和竞争对手状况,设计创新贷款产品,与营销部门合作确定贷款产品的品牌与营销策略,与科技部门协调开发与维护产品创新与流程创新。   (四)业务发展。根据联社发展目标,合理安排微贷业务营业机构开办和推广范围,做好微贷产品的营销策划,加强督促指导,应用和推广微贷业务经验,以确保联社目标的完成。   (五)风险控制。根据不同时期的信贷管理需要出台微贷指导意见。组织微贷业务检查,并实施整改。督促各分中心清收转化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六)人员管理和培训。根据联社培训规划,主导设计针对微贷人员的培训项目及课程。   (七)统计分析。建立微贷数据的统计分析规范,及时监测微贷运作及风险状况,对内对外编报各类报表、报告。 第七条 各个人客户经理部分部设立微贷分中心,根据微贷中心管理办法和本辖区特点开展具体微贷业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遵守联社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各项业务指标。   (二)不断进行市场调研,对市场变化作出快速反应和反馈,确定部门营销思路,开展微贷业务的周边市场营销推广,充分利用联社提供的营销渠道和产品开展营销,提出营销需求。 (三)采取各种营销方式,营销新客户,并根据客户需求,提出新产品的建议。 (四)遵守信贷限时服务规则,受理和处理各个渠道的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开展贷款调查,按照授权权限开展小额贷款审议和审批,及时发放小额贷款,负责小额贷款到期通知和逾期本息催收,以及贷款风险监控。   (四)加强客户关系管理,要求信贷员定期回访借款人,关注其经营情况和异常变化,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八条 微贷中心由正式在编的客户经理和外聘营销人员组成。 外聘营销人员负责日常营销,外聘营销人员根据营销成功客户的数量计发绩效工资。 外聘营销人员应当在与信用社签订合同后交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按季根据业务量进行补交。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中国籍(不含港澳台地区),年龄在20岁(含)至60岁(含)之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二)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且所从事或所投资的生产经营活动至少满1年经营历史。   (三)贷款原则上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对于非生产经营者,必须从业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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