酿酒行业税负分析和纳税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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酿酒行业税负分析及纳税筹划 ——以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为例 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北面的岷江之滨。其前身为50年代初几家古传酿酒作坊联合组建而成的“中国专卖公司四川省宜宾酒厂”,1959年正式命名为“宜宾五粮液酒厂”,1998年改制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是以五粮液及其系列酒的生产经营为主,现代制造业、现代工业包装、光电玻璃、现代物流、橡胶制品、现代制药等产业多元发展,具有深厚企业文化的特大型现代企业集团。公司下属5个子集团公司、12个子公司,占地10平方公里,现有职工30000人。五粮液人以质量规模效益为工作中心,成功实施了阶段性战略突破和高速发展,使公司已经具备了年酿造五粮液及其系列酒40多万吨的生产能力,以及年包装各类成品酒40多万吨的配套生产能力。公司系统研制开发了五粮春、五粮神、五粮醇、六和液、长三角、两湖春、现代人、金六福、浏阳河、老作坊、京酒等几十种不同档次、不同口味,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的系列产品。 自古以来,白酒就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入现代社会,为了规范白酒企业的发展,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我国一直不断地修改和调整白酒的税收政策。现行白酒税政的分界点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1994年之前,对白酒征收的最主要税种是产品税, 税率高达 60 %。1994年之后,酒类企业的产品税被增值税和消费税取代。当前,对于一个典型的白酒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有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地方税种。白酒企业适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和大多数生产企业不同,白酒企业还需要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是我国于 1994年新设立的税种,最早有 11个税目,其中包括酒及酒精,该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等六个子目。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粮食白酒税率为25%,薯类白酒税率为 15%。2006年,两类白酒的税率统一调整为 20 %。对于白酒企业,消费税是负担最重的税种,往往占总体税负的 50 %左右。可以看出,白酒企业的税负远远高于一般不缴纳消费税的企业。然而,继 1994年白酒高税负的税政框架确定之后,税务部门针对白酒行业又连续不断地出台了一系列苛刻的政策。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如下规定。 1995年,国税发[1995] 192号文件规定:1995年 6月 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1998年,财税[1998] 45号文件规定:从 1998年 1月 1日起,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2001年,财税[2001] 84号文件规定: 2001年 5月1日起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公斤征收 1元定额消费税;取消以往外购酒可以抵扣消费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 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这次税政调整对白酒行业冲击巨大, 企业纷纷调整产品价位结构,减少低价酒生产,向高端白酒发展。 2002年,国税发[2002] 109号文件针对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做出了规定,要求各地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其计税收入额进行调整。同时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008年底,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白酒时,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需加上从量定额消费税税额。 最近一次的白酒政策的重大调整是 2009年的国税函[ 2009] 38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这是国家继 2002年以来第二次针对白酒低价销售问题作出规定。这次调整对白酒企业形成了不小的压力。 纵观上述政策,可以发现税务机关对白酒企业的税收层层加码,步步收紧,有些政策甚至是歧视性的,其他行业很少能受到如此特殊照顾。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家从宏观上对白酒行业采用的是限制性政策。财税[1998] 45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现状,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 2007-2010年五粮液的财务及税务状况分析 (单位:万元) 2007 2008 2009 2010 主营业务收入 (酒类) 722,187.45 781,590.28 1,000,547.25 1,408,082.91 主营业务成本 329,243.34 35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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