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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底乡林业管护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管护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管护人员的行为,保障长底林区安全,达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根据上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管护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管护工作人员。
第三条 林业站负责对管护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护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周岁的男性公民;
(四)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记录巡护日记等;
(五)村(居)委会干部不得兼职。
第五条 管护员由村(居)委员会推荐,经乡林业站考核、聘任,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六条 管护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林业站按照管护责任合同每年对管护员实绩进行考核。
第七条 管护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省、市、县、乡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林业管理规定、森林防火知识等。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制止在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挖根、挖笋、采脂、采集、放牧、打柴等损坏森林资源的活动。
(三)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群众扑灭森林火灾,协助乡林业站及执法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森林高火险期要在责任区进行全天候巡查。
(四)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站,并协助林业站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乱挖乱捕乱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野生动植物。
(六)做好每天巡护记录。一旦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竭尽全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村(居)委会、林业站和乡政府。
(七)佩带标志、携带小喇叭等工具上山巡护,在森林防火期内须带必要扑火工具。
(八)接受林业站指导和管理,配合林业站在林区内开展各项林业工作。
第八条 林业站负责对管护员培训考核工作。
第九条 根据长底林区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度,将长底划定为18个管护责任区,并配备158个管护人员。
第十条 林业站负责对管护员的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管护员年终奖惩和聘任的依据。
第十一条 奖惩办法
(一)管护员在聘用期内,管护责任区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林地侵占、乱捕滥猎、森林病虫害、非法采脂等现象,管护成绩突出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表彰和考核劳务费。
(二)管护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劳务费、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电话或现场抽查不在一次扣50元;
2、发生森林火灾一起扣50元;
3、发生林政案件一起扣50元,出现较大林政案件(刑事案件)解除聘用合同;
4、巡山记录不全,差一次扣30元;
5、督查旷工一天扣50元,满五次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管护劳务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管护人员劳务费按月发放,每月每人扣考核劳务费100元。
年终考核劳务费按乡林业站对管护员进行年度考核的结果发放。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长底乡林业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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