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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职责,及时了解了解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稳健重大事项,评估云南省银行业总体稳健状况,协调、化解、状况,加强处置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管理与金融服务,切实维护云南省金融业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2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依法在云南省设立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 依法在云南省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参照也应依照本制度执行的规定,向昆明中心支行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身经营与管理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影响区域、云南省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包括:
(一)违规经营、投资失误以及被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
(二)因IT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因IT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业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风险事件;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媒体报道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四)涉及本行的重大金融案件、重大诉讼案件;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
(六)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挤兑、集体上访、客户集体投诉等群体性事件;
(七)重大重组、改制,重大投资,对管辖的分支机构实施较大规模的合并、分立、撤销和调整;
(八)挤兑、集体上访、客户集体投诉等群体性事件;
(九)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发生重大变更;
(十)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支付危机或其它重大风险,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托管、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五)业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风险事件;
(六)重大金融案件,重大诉讼案件;
(七)重大重组、改制、投资活动等组织形式变更;
(八)发生重大经营性或政策性亏损、重大投资损失;
(九)因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等引发自身公共关系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自身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十)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
(十一)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支付危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托管、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十二)开设、撤并机构网点、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控股股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变更;
(十三)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重大变更事项;
(十四)年度经营与风险管理情况;
(十五十一)其他对当地金融稳定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六)涉及区域金融稳定、中国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发生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报告。
第六五四条 为及时了解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与发展等情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定期将年度经营计划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昆明中心支行。
第七六条 云南省内依法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涉及挤兑、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发生影响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等,应立即向所在地当地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分支机构行报告;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以正式行文形式报告当地人民银行中国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昆明中心支机构行。若情况紧急,可在正式行文前,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先行向所在地当地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分中心支机构行报告。
第五第八七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向所在地当地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昆明中心支机构行报告重大事项,要建立清晰有序的报告流程。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第六第九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行文报送的重大事项报告,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应同时抄报所在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昆明中心支行人民银行。
第七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昆明中心支行可以视情况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相关金融监管机构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
第八第十一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不真实、漏报、迟报、瞒报和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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