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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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说明 选举权是采取投票或举手等方式选出代表或负责人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被选出担任代表或负责人的权利。 《职代会条例》规定;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代会推选产生。” 所以,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在职代会选举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机构成员时的权利。 其他的机构成员包括: 企业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 车间科室代表团(组)长; 各个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参加上一级(如分公司、子公司 )职代会的代表的职工 推选大型企业或集团的职工代表; 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即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2004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条 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所以, 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一般不属于职代会选举的范围。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代会推举产生。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关于职代会主席团的说明(上) 职代会主席团的组成人员。 《职代会条例》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规定: 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党委、纪律检查、行政领导,以及工会、共青团、女职工组织负责人。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主席团人数的50%。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代会的正式代表,不实行常任制;可以根据需要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基层工会主席担任为宜。 注意事项: 主席团不再选举主席、副主席,只选举秘书长,一般情况下由工会主席担任。 关于职代会主席团的说明(下) 主席团的产生方式。由企业基层工会与企业党政领导协商后提出主席团的人数,构成比例等具体方案;工会委员会召开各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会议,协商确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将候选人名单交职代会预备会议,由全体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 占应到职工代表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主席团的职责。主要是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大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成员轮流主持。主席团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具体职责是: 一是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是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的决议; 三是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 四是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是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问题,保证开好大会。 关于职工代表团(组)及 联席会议的说明(一) 职工代表团(组)及团(组)长。为了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使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都能够发挥作用,应将职工代表按车间、科室或分厂组织为代表团(组),选举团(组)长一人、副团(组)长一至二人,具体负责组织好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参加民主管理活动。各代表团(组)的活动,在职代会举行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领导,在闭会期间,由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领导。 职代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可简称为民主管理联席会议。 职工代表团(组)及联席会议的说明(二) 《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规定: 联席会议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解决临时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某些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有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成员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的会议。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的职权是: (1)审议属于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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