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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
(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创新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推动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办学道路,打造职业教育航母,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组建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的性质:以推进市职业教育快速发展为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依托,以校企双赢为基本目的,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定单培养、顶岗实习为主要形式,由职业学院、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按照平等原则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市政府、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以诚信为本,以契约为保证,以合作项目为依托,以有限资本为纽带,以教学、培训、科研为主要内容,组建的跨行业、多元化的教育理事会。
第三条 理事会的宗旨: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形成以职业学院为主体、以企事业单位为依托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提升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市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理事会的准则: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
第五条 理事会的制度:实行会员理事制。
第二章 目标
第六条 理事会的目标:通过组建理事会,加强企业、行业协会、学校之间的全方位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有效推进职业院校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促进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与企业实行“订单式培养”和“零距离对接”,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理事会的工作任务:
1.实现中、高职人才培养的对接,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开展联合办学,共同联手打造技能型人才;
2.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改革,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人才培训的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3.实现职业资格和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实习基地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学院学生实习、实验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
4.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通过“订单式培养”和“工学结合”等方式,设立“校中厂”、“厂中校”。举办校企联谊恳谈会,满足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企业用人的需求;
5.开展与省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理事会(或职教集团)的交流活动。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形成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成果转化链、就业链,促进理事会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进步、提高和发展。
第四章 成员
第八条 理事会实行单位成员理事会制。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理事会章程,恪守理事会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经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 单位加入理事会的程序:
1.递交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权利 义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理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理事会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理事会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发展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3.理事会成员有优先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习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二)理事会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理事会组织的各种有益活动;
2.理事会中企业成员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3.理事会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体信誉。
第十二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职业学院的权利:
1.有对本理事会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授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专业课程设置指导委员会”、“就业指导委员会”开展活动,决定“职教论坛”的开展形式;
3.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理事会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
4.接受理事会成员捐赠,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二)职业学院的义务:
1.开好每年理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2.及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办学情况;
3.应理事会成员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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