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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全客户全产品计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竞争和经营转型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薪酬资源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全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各项业务经营有效、快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全行业务经营战略发展导向和全年的经营目标,选定部分符合业务经营转型方向、市场潜力较大、综合贡献度较高、战略发展前景较为广阔的重点产品,根据产品的业务量或实现业务收入,确定一定的标准进行定价计量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计价工资的分配依据。
第三条 全客户全产品计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战略导向,突出重点。着眼于全行发展战略要求,计价产品覆盖主要核心业务和重点产品,旨在推动业务由自然增长方式向激励引导方式转变,夯实发展基础。
——面向市场,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产品的市场竞争程度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突出加快有效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
——业绩计价,总量控制。省分行切出专项工资与产品计价挂钩,计价工资总额与营销业绩匹配。计价标准参考总行、系统内和当地同业标准以及产品效益确定。
——实时考核,计价到人。依托产品计价考核系统,数据录入、系统汇总、计价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计量到个人。
第二章 计价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全客户全产品计价范围包括客户拓展类、资产类、代理服务类、增值服务类、渠道载体类、结算类等六大类业务共42种产品。
第五条 客户拓展类计价。新增个人三星级客户每户计价600元,四星级客户每户计价1200元,五星级客户每户计价2000元。以上客户每减少1户,按同等标准扣回。
第六条 资产类产品计价。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授信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按发放额的1‰计价。
2.个人助业贷款(含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发放额的0.8‰计价。新增贷款在行时间至少应在1个月以上方可计价。
3.农户小额贷款,按授信户每户6元计价。
上述贷款一年内欠息一期或未按期收回本金的,按同等标准扣回。
第七条 代理服务类产品计价。
1.代理寿险业务计价。按手续费收入的25%计价。
2.代理财险业务计价。按手续费收入的25%计价。
3.货币基金和无手续费债券基金计价。向个人客户销售的,按每万元6元计价;向对公客户销售的,按每万元3元计价。
4.股票型基金计价。按认、申购每万元70元计价。
5.债券型基金(不含无手续费债券基金)计价。按认、申购每万元30元计价。
6.股票型基金定投计价。定投累计金额达600元及以上、连续三个月扣款成功的,按每户20元计价,其他按比例折算计价。
7.券商集合理财计价。限定性计划按3‰计价,非限定性计划按7‰计价。
8.储蓄国债计价。按销售额的1‰计价。
9.凭证式国债计价。向个人客户销售的,按销售额的1‰计价;向对公客户销售的,按销售额的0.5‰计价。
10.记帐式国债计价。向个人客户销售的,按销售额的0.5‰计价;向对公客户销售的,按销售额的0.2‰计价。
11.实物黄金自营业务计价。按每克5元计价。
12.西联汇款业务计价。发汇业务按每笔20元人民币计价,收汇业务按每笔10元人民币计价。
13.代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计价。按每笔2元计价。
14.代理廉租房发放业务计价。按每批次30元计价。
15.代发工资业务计价。首笔金额10(含)—20万元的,按每单位5000元计价;20(含)—40万元的,按每单位8000元计价;40万元(含)以上的,按每单位12000元计价。代发工资业务持续期至少连续三个月方可计价。
第八条 增值服务类产品计价。
1.本利丰人民币理财计划计价。按期限对新增业务进行计价:一年以上(含)的,每万元计价30元;半年以上(含)一年以下的,每万元计价20元;3个月以上(含)半年以下的,每万元计价10元;1个月以上(含)3个月以下的,每万元计价3元;15天以上(含)1个月以下的,每万元计价1元;7天以上(含)15天以下的,每万元计价0.5元;3天以上(含)7天以下的,每万元计价0.2元;3天以下的,每万元计价0.1元。
2.理财规划计价。向个人贷款客户出具规划书的,按收入的2%计价;向非个人贷款客户出具规划书的,按收入的30%计价。
3.“汇利丰”结构性存款及“境外宝”计价。按期限对新增业务进行计价:一年以上(含)的,每万元计价10元;半年以上(含)一年以下的,每万元计价6元;3个月以上(含)半年以下的,每万元计价2元;1个月以上(含)3个月以下的,每万元计价1元;14天以上(含)1个月以下的,每万元计价0.5元;7天以上(含)14天以下的,每万元计价0.2元;7天以下的,每万元计价0.1元。外币折算成人民币计价。
第九条 渠道载体类产品计价。
1.新增贷记卡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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