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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律事务制度
编 号:QDJS-ZD-001
版本号:A/0
主责:成本管理部
编写:郭仁治
审核:孙华明
批准:孙华明
实施日期:2013 年5月23日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以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名义起应诉的各类民商事法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的管理。
本制度主要包含诉讼案件管理基本原则、案件的处理、案件的过程控制、案件的终结、案件的备案与归档管理及奖惩规定六部分内容。
2 定义
2.1关联公司
包括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控股公司及与公司在投资、业务、人事、财务等方面有长期往来、相互间有较大利益影响的独立法人公司。
3 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案件管理机构
3.1.1公司案件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是成本管理部。
3.1.2分公司及关联公司应设分管领导及专职法务岗位,有条件的设立专门机构的负责日常法律事务管理。
3.2 主要职责
3.2.1总体把握、控制企业诉讼案件的处理,最大限度规避诉讼风险;
3.2.2负责案件管理工作规划、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的制订实施;
3.2.3负责案件的接(立)案、应诉处理、协调、过程监控等工作;
3.2.4负责案件备案、台帐和归档工作;
3.2.5负责对分支机构及关联公司案件管理的指导及法律咨询服务。
4 制度
4.1 基本原则
4.1.1案件的管理实行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关联公司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公司总部主责在案件管理、监控、协调、指导工作;各分公司、关联公司主责在案件的起应诉准备、处理、归档管理工作。
对于标的数额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成本管理部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进行处理或提级办理,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全力配合。
4.1.2处理案件,应本着积极主动、妥善化解纠纷矛盾、全面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原则。
4.1.3处理案件应坚持内外部资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在合理控制诉讼相关费用支出的基础上,保证纠纷处理的最佳效果。
4.1.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涉案工程项目经理及其他工程管理相关人员应全程全力参与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积极配合、协助案件主办人员做好案件处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案件证据材料、详细介绍相关工程情形等;其他类案件,由相关合同业务经办人员履行配合、协助职责。
4.1.5设置的案件管理人员应具备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具有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4.1.6公司总部及有条件的关联公司,可聘请律师作为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是企业案件管理人员之一,内部案件管理人员在进行工作时,应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4.2案件的处理
4.2.1 接案
4.2.1.1法院及仲裁机构送达的涉及公司的诉讼法律文书由公司成本管理部部负责接收,成本管理部应于收到法律文书后24小时内与涉案相关单位联系确认纠纷法律事实,较大案件应及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4.2.1.2先期收到涉及公司的诉讼、仲裁等法律文书的单位,应于收到文书后24小时内通报公司成本管理部,并最迟于3日内书面报告纠纷情况。
4.2.1.3法院或仲裁机构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时,案件接收人员应当文明礼貌,不得置之不理、推诿搪塞。办案人员要求签收法律文书的,接收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签收。
4.2.1.4法院或仲裁机构办案人员到单位制作案件询问笔录或调查取证时,应由案件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案件代理人员接受询问,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受询问或提供证据材料。
4.2.1.5涉案单位在收到相应法律文书后,分管法务领导应立即组织单位法务部门研究处理,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集团法律事务部。
4.2.2立案
4.2.2.1公司作为权利人决定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由纠纷发生相关单位或公司成本管理部向公司提出纠纷处理请示及建议,由公司成本管理部提交《法律纠纷立案评估报告》后,报公司法律事务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
案情特别重大的,应上报公司董事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公司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无特殊情况,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
4.2.2.2决定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由公司成本管理部负责办理出具相关诉讼、仲裁立案手续、文书,相关部门负责配合案件代理人准备证据资料。
4.2.2.3对尚未引发诉讼仲裁的纠纷,以内部法务人员处理为原则。各级法务部门应协助相关部门,积极妥善协调争议对方,避免矛盾激化,合理、合法地维护企业权益。对于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各级法务部门应及时提请本级法务分管领导决策是否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
4.2.2.4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合同履行和其它经济行为应建立定期诉讼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发生存有较大法律风险的纠纷,要及时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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