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向住建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制度(试行)(标准).docxVIP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向住建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制度(试行)(标准).docx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向住建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制度(试行) 时间:2017-08-04 15:19 ???  来源:质量站 ???  阅读:3816次 ??? 【字体: 大? 中? 小】【颜色: 红? 绿? 蓝? 黑】【 打印】【 关闭】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向住建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制度(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切实履行质量监理责任,提升监理工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权限具体负责受理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并及时公布受理报告的人员和联络方式。   联络方式应当包括手机微信、电子信箱、通信地址三种。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时限和内容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有关事项。   第三条 省住建厅确定的哈尔滨市、佳木斯市、鹤岗市、黑河市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质量监理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有关情况后即时上报(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   一、监理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下发停工通知单、通报建设单位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继续施工的;   二、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第五条 质量监理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每周星期二,将距离报告日时间节点最近的一次情况定时上报(报送格式详见附件2):   一、施工单位已经进场钢筋、水泥等材料情况;   二、施工单位制作完成标准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情况;   三、分部工程开始进行验收情况;   四、监理单位对已完工混凝土墙、柱、砌筑墙体等进行轴线、平整度、垂直度等有关质量方面情况进行实测实量检查情况。   上述定时上报监理情况遇有上一时间节点已经上报完成的不重复报送。   第六条 监理单位每月月末应当将当月已经上报情况按照所监理工程分别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监理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格式详见附件3)。   第七条 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上报工作由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监理工程师负责。   第八条 ?监理单位上报质量监理情况可以采用邮寄信件、手机微信、网络邮件等方式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上报人员应当回复微信(邮件)确认。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上报后,受理上报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做好上报情况的处理工作:   (一)对于即时上报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质量隐患问题继续施工的,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处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对于定时上报情况,应当根据监管工作实际,认真分析具体情况,适时跟进检查,发现存在质量方面问题的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对于汇总上报情况,可以作为验证定时上报情况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材料存档保管。   第十条 监理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上报质量监理工作情况,不免除监理单位和有关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要求建立本单位工程质量监理情况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程序、步骤、工作要求。   监理单位应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检查、指导所属工程项目监理部认真落实监理报告制度的各项工作要求。工程项目监理部在监理细则中应当明确有关上报监理工作情况的具体实施步骤、措施;在监理日记中应当记录每周二定时上报内容、上报人员、受理上报人员。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监理情况有关统计、分析、处理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监理单位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制度有关规定督促监理单位全面落实质量监理工作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受理、处理监理单位上报质量监理工作情况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省住建主管部门应定期总结全省监理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上报质量监理工作情况,并根据总结情况定期对有关监理单位通报表扬或批评。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时限或内容上报有关工程项目监理情况的、或上报有关监理情况存在虚假情形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督促监理单位整改:   (一)约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上报省住建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对监理单位记不良

文档评论(0)

138****4974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