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规》第1讲 导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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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专题 教育科学学院 曲正伟 E-mail: quzw496@nenu.edu.cn 主要内容 导论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学校 教师 学生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讲 导论 主要内容 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教育政策与法律 什么是教育政策与法律 我们怎样学习教育政策与法律 一、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有助于我们提高依法从教、依法行政的素养 林业小学教师殴打学生致死案件 数学老师烫伤学生案件 齐玉苓受教育权侵害案件——“宪法司法化” 齐玉苓,陈晓琪——山东滕州八中 1990年中专报考——济宁市商业学校 1999年齐玉苓下岗、陈晓琪中国银行工作 山东滕州八中、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教委 (二)有助于我们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一所学校的依法治校 (1)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3)罚款。 乱收费案件 2003年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教育乱受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6年国家发改委通报西安美院等8所学校乱收费2270万元 教育乱收费连续6年高居价格举报之首。 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工本费。不得向学生预收学费。 殴打教师案件 (三)有助于我们推动教育法学学科的发展 对教育法学学科抽象理论的纯思辩性研究逐渐转向注重我国教育法制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分析。 从对已经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注释性诠释转向注重对这些教育法律法规制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实施中的适切性探讨。 ※我国学科发展的一些资料 第一本教育法学著作劳凯声的《教育法论》; 第一个教育法学硕士学位点在中国人民大学; 第一个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在上海,主任谭晓玉; 2000年,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成立。 主要研究力量 首都师范大学(劳凯声)、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郑新蓉、刘复兴)、教育管理学院(褚宏启); 华东师范大学,主要侧重政策研究(袁振国) 、教育管理学院(吴志宏)。 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张维平、谭晓玉)。 二、什么是教育法学 (一)教育法学的含义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和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等。 1、教育法律现象具有历史性 2、教育法律现象具有公共性 只有从私人领域进入到公共领域的教育行为才能成为教育法律现象。 私人领域——————————公共领域 (个人)家庭——社会————国家 教育现象————————教育法律现象 举 例 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1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乞讨权。《治安处罚法》第41条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熊猫烧香病毒。《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以上的规定处罚。” (二)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 1、零星立法阶段 教育立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柏拉图《理想国》,“全部教育公有,由国家负责,由国家控制。” 《大教学论》:应给予学校以充分的权力,使学校可以像各个国家一样制定自己的法规; 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中,马丁·路德提倡要广设学校,普及教育,在群众中传播新教。同时认为学校应由公费负担,政府有强迫人民送子弟入学的责任。 这一时期的教育立法一般都具有强烈的宗教色彩,有些教育法令甚至就是教会直接制定和发布的。 2、专门立法阶段(义务教育立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教育的法律应当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 强制性: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免费性: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免收学杂费的措施; 世俗性:国家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3、广泛立法阶段 教育事业归属于行政 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中,行政立法的作用在逐渐加大 4、综合法治阶段 立法、行政和司法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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