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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比较行政制度 一、行政制度的类型 (1)内阁制政府 内阁制政府又称议会制政府,起源于英国,是西方国家内有内阁(政府)总揽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府制度。内阁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内阁制政府有两种情况,一种称为“一党内阁”,通常由一个在议会中获得半数以上席位的政党组成,如英国。另一种称为“联合内阁”由于在议会中设有一个政党获得半数以上席位,使用及各政党联合组阁,如联邦德国、意大利等。 此外,还有一种形式,称为“影子内阁”,它是指议会反对党按照内阁的组织形式组成一个准备上台的执政政府,影子内阁一般由下议院反对党领袖指定本党有影响的议员组成,其任务是领导、组织下议院中本党议员的一切活动。 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的内阁制政府基本相同,但是国家元首的称号、产生、任期、活动的典礼形势以及所强调的某些原则有所不同。关于内阁的称谓,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政府称作内阁,如英、加、日等,美、法、意等称为政府。 从政党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内阁制政府分为两党制内阁制政府,多党制内阁政府和一党为主的多党制内阁制政府。 内阁制政府的主要特点: ①强调议会至上; ②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 ③国家元首是国家权利的象征,具有“虚位元首”的性质,不掌握实权,不负实际责任; ④内阁总览一切行政权力,政府首脑掌握实权,同时,由于内阁成员必须同时是议会议员,因此,实际上是内阁控制议会。 ⑤政府对议会负责,接收议员的质询,明辨政府的政策和决议。 内阁制政府是目前西方国家最普遍的一种政府形式,英国、日、德、意、希、印、新等国采用内阁制。 (2)总统制政府 a.美国是总统制政府。 18世纪末起源于美国,是以总统为政府首脑同时又是国家首脑的一种政府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任期和政策制定在宪法上都是独立的,不受立法机关的支配。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因政府和议会分掌政权,故也称为“二元制共和国”。 总统制政府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权力平衡原则。其特点是: ①总统独立于国会之外,不由国会产生,一般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 ②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一切行政大权集于他一人之手,可以单独颁发行政命令。 ③政府与国会完全分离,政府成员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不得同时兼任国会议员,不能参加国会会议,形式上政府不能向国会提出法律案或预算案。 ④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只向总统本人负责。总统对议会提出的法案有否决权。 ⑤总统和国会有固定的任期,届数也有限制。 ⑥国会对总统有弹劾权,但无罢免权。 ⑦总统所属的政党不一定是议会中的多数党。 b.德国式的半总统制。 是一种兼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其特点是: ①在形式上设有两名政府首脑,总统是国家首脑,掌握行政大权,政府另设总理。 ②政府不对总统而对议会负责,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投票案时,总理必须向国家元首提出政府总辞职,但议会议员不得同时兼任政府官员。 ③总统掌握实际统治权,是国家权力的中心,由选民选举产生,他不对任何机关负责。只对选民负责,控制行政特权。④国会实际权力相对缩小,表现在在总统制下,总统是凌驾于立法权之上的总统,有权对立法权进行干预。 从根本上说,半总统制政体属于总统制,原因 ①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掌握重要的全国最高行政权力; ②总统由选举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不能利用不信任案导致其辞职。 实行总统制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亚洲、非洲、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实行半总统制的国家有法、德、突、芬、冰岛、爱尔兰、葡萄牙和斯里兰卡等。 (3)委员会制政府。 委员会制又称会议制,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掌握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集体形式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以瑞士为代表。 其特点是: ①政府(7人委员会)由议会选举产生,但不一定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党派联合产生。委员会不得委任议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实行多党联合执政。 ②采取会议制。政府一切决定均由7人委员会会议决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7名委员地位平等,权利相当。 ③不实行权力分立。不设总统和总理,委员会主席即为国家元首兼政府总理,由议会从7名委员中选出,任期1年,不得连任。1年届满后,由副主席升任主席,同时选出另一名副主席。主席的权力极其有限。 ④委员会无权解散议会,无权否决议会的议案,议会通过的议案必须执行,并对议会负责。一回不能以投不信任票的方式使委员会提前解职。 二、各种政府制度的利弊比较 (一)总统制政府利弊分析 总统制政府最独特的特征是实行分权与制衡,这是其实行政治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分权与制衡的目的在于防止个人高度集权、独断专行,对权力实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在这一原则下,国会拥有立法权,总统拥有行政权,法院拥有司法权,它们各自独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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