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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节能环保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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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一)抵免资格备案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声明、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免税额备案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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