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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强条汇编
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2.0.2?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4.1.3?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4.2.3?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6.1.1?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
2???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3???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4???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
5???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3?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1.5?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
1???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
2???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
6.1.6?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或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6.1.7?当设置容量不低于2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时,应有能将油排到安全场所的设施。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设施:
1???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2???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城所;
3???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9?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裙房的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站时,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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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3.1.4?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3.1.7?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3.1.10?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3.1.1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3.2.1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
4.2.6?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或外护物,遮栏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7.4.1?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2X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网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板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
?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5.1.9??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5.3.5??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m)
电缆直埋敷设时的配置情况
平行
交叉
控制电缆之间
—
0.5①
电缆与电缆之间或与控制电缆之间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
0.1
0.5①
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
0.25②
0.5①
不同的使用部门
0.5
0.5①
电缆与地下管沟
热力管道
2
0.5①
油管或易(可)燃气管道
1
0.5①
其他管道
0.5
0.5①
电缆与铁路
非直流电气化铁路轨
3
1.0
直流电气化铁路轨
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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