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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吉林发改委.docVIP

吉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吉林发改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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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2 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指导,以坚持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以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公务用车管理模式为目标,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 3.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率先推进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地方的中央、省直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各级直属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三)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在我省建立起交通费用节约、公务出行便捷、车辆管理规范、监管问责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要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续工作,完成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审计、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 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后予以保留。 4.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省直机关差旅费相关办法规定的常驻地,在范围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级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 (二)保留车辆范围 坚持从严控制车辆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做到工作保障与公车改革兼顾。 1.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 省直机关各部门可核定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编制各核定1辆,应急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根据人员编制确定。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可保留一定数量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不再配备到部门。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对保留车辆实行统一管理。 2.执法执勤车辆及其他车辆。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办法,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要严格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和数量,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全省各级机关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测算,按省级不超过30%,市(州)级不超过50%,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和江源区)级不超过60%的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对于中央已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系统之外、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担负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建立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车辆平台,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优化配置执法执勤车辆资源,为相关部门提供综合执法车辆保障。 3.定向化保障车辆范围。鼓励省直机关各厅、委、办和直属机构(含省直副厅级建制部门)正职主要负责人等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公务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4. 符合规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全部予以认定保留。 5.调研接待用车。允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按照实际需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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