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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研究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化发综字〔2004〕2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研究生的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保障科研生产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所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处是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安全主管为消防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消防管理人员在主管所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职能支撑部门、研究单元负责人是部门和研究单元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部门和研究单元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凡在本所学习和工作的职工、研究生、临时工、物业员工等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
(二)委托分管所领导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使消防安全工作总体有人抓,具体有人做。
(三)研究、部署、讨论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隐患和问题;
(四)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第八条 分管所领导消防安全职责
(一)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综合处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演练;
(三)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建立并健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
(七)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
(九)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职能支撑部门、研究单元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
(一)认真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化学所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部门、本研究单元消防安全;
(二)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结合工作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四)对新入所职工、研究生、项目聘用和劳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五)进行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消防安全责任
(一)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法规和化学所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会发现、消除一般性火灾隐患;
(四)会使用灭火器具和扑救初起火灾;
(五)熟悉火灾应急疏散路线,掌握自救逃生知识技能;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处负责确定所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根据各自特点,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零星基建,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进行防火审核申报。竣工后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综合处对施工现场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与施工单位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除在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外,要单独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七条 实验室、办公室、仓库和其室内装修应当使用阻燃材料,并报科技处、综合处,经主管所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要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进行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新开重大课题和重大项目,在可行性论证时要对消防安全措施同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使用和处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所园区、楼道等公共区域严禁乱扔、乱堆化学药品、废化学试剂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大型会议、学术交流、晚会等全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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