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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臭氧層
(受管制製冷劑)規例
簡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環境保護署
空氣政策組
2017-02
保護臭氧層( 受管制製冷劑) 規例
簡介
1. 導言
本規例的目的是禁止把汽車及大型冷凍設備內的受管制製冷劑排放到大
氣中。有關的受管制製冷劑如釋入大氣, 對保護我們免受有害紫外光輻射影響
的臭氧層, 會進一步造成損害。
規例涵蓋幾個主要範圍:
禁止從下列任何項目故意排放受管制製冷劑:
汽 車 空 調 機;或
內 有 任 何 受 管 制 製 冷 劑 量 超 過 50千克的冷凍設備。
用以回收 、循環再用或回收利用受管制製冷劑的設備。
不 遵 守 規 定 者 的 罰 則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宣 布 某 一 物 質 為 受 管 制 製 冷 劑 的
權 力 。
規 定 如 在 汽 車 空 調 機 及 大 型 冷 凍 設 備 添 加 或 取 出
受 管 制 製 冷 劑 必 須 保 留有關紀錄。
本小冊子旨在以淺白文字簡要說明規例的規定。如有疑問,請參閱規例文
本。標題後括弧內的說明表示規例內相關的條目。規例文本在政府刊物銷售處有
售, 並同時載入下列網頁:.hk 。
本小冊子的附錄1就減少排放製冷劑到大氣中提出一些良好工作守則。所
列出的方法並非法定要求, 而是在空調或冷凍設備的維修護理過程中提供一些
良好操作指引。
有關上述規例及回收或循環再用受管制製冷劑的其他一般資料,可向環境
保護署空氣政策組辦事處查詢, 地址如下:
地址 電話 傳真
香港灣仔 2594-6261 2827-8040
告士打道5號 2594-6225
稅務大樓33樓 2594-6329
下列小冊子提供有關使用及管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一般資料, 可向環境
保護署免費索取:
保護臭氧層與你
保護臭氧層條例指南
2. 本條例各項條文的生效日期(第1條)
本條例於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2014-07 1
3. 定義(第2條)
「受管制製冷劑」(controlled refrigerant )指署長以憲報公告宣布為受管制製冷劑的
受管制物質。目前, 受管制物質包括CFC-11, CFC-12及CFC-115;
「汽車」(motor vehicle )指以機械推動, 供路上使用的車輛;
「汽車空調機」(motor vehicle air-conditioner)指在設計上用於將汽車的司機間或乘
客間的溫度降低或升高的空調機或熱泵, 而該空調機或熱泵是使用受管制製冷
劑作上述用途的;
「回收」(recover) 指 將 受 管 制 製 冷 劑 從 冷 凍 設 備 或 汽 車 空 調
機 內 取 出, 並存放於在設計上供儲存製冷劑用的容器內;
「循環使用」(recycle ) ,就受管制製冷劑而言,指將之淨化或蒸餾, 或用其他
方式處理, 使之適宜重新地使用;
「製冷劑量」(refrigerant charge ) ,就冷凍設備而言,指該冷凍設備盛載供其運
作之用的受管制製冷劑的最高擬載分量, 而此分量是根據以下方式釐定 —
(a) 以該冷凍設備的設計及規格作參考; 或
(b) 如沒有關於冷凍設備的設計及規格的資料, 則採用冰箱或空調機製造商普
遍使用的估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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