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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重大事项调整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重大事项调整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合基地重大事项调整。
第三条 重大事项调整是国合基地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基地运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申请重大事项调整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申报。
第二章 调整事项
第四条 国合基地运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困难,应按照国合基地重大事项调整有关程序及时申报,可在如下几方面提出调整申请:
(一)申请变更国合基地目标、实施方案
1. 国内或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国合基地原定目标及实施方案等需要调整;
2. 由于不可抗因素,造成国合基地原定目标及实施方案等需要调整;
(二)申请变更组织(推荐)部门、依托单位、合作单位、国合基地重要人员
1. 国合基地组织(推荐)部门变更;
2. 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外方合作单位变更;
3. 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的中方负责人或承担基地工作排名前三位的技术骨干变更;
4. 外方合作单位的外方负责人或承担基地工作排名前三位的技术骨干变更;
5. 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外方合作单位等更名;
(三)申请国合基地退出
1. 外方相关政策法规、国合基地合作外方、外方负责人、外方资源投入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国合基地无法运行;
2. 国合基地依托单位、中方负责人、技术骨干等发生调整等重大变化,致使国合基地无法运行;
3. 国内外政治、外交、经济形势、技术发展趋势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国合基地无法运行;
4. 其它不可抗因素,致使国合基地无法正常运行;
(四)其他
其他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调整事项。
第五条 以下内容及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
(一)国合基地名称;
(二)涉及该国合基地运行的核心内容及主要研究领域与方向。
国合基地评估后,专家组提出的调整意见除外。
第三章 调整程序
第六条 国合基地实行重大事项调整报告、审批制度。
申请重大事项调整,需填写并提交《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申请表可在国合基地网站下载。由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提交组织(推荐)部门。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并正式行文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合作司”)提出重大事项调整申请,申请材料(见第十三条)报送到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
第七条 交流中心收到重大事项调整申请后,根据申请变更的事项内容确定评议形式,主要分为由合作司直接批复和经专家评议后合作司审批两种。
第八条 可由合作司直接批复的情况包括:
(一)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外方合作单位更名(非更换单位),且申请材料齐全。
(二)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的中方负责人或承担国合基地工作的技术骨干变更,申请材料齐全,且理由充分。
(三)外方合作单位的外方负责人或承担基地工作的技术骨干变更,申请材料齐全,且理由充分。
(四)依托单位主动申请国合基地退出,申请材料齐全,且理由充分。
(五)因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变更等原因申请调整组织(推荐)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理由充分。
(六)因原依托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调整而导致的依托单位调整,包括原依托单位产权变更、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子母公司关系变更、隶属关系变更等,申请材料齐全,且理由充分。
(七)增加外方合作单位,申请材料齐全,且理由充分。
(八)增加中方依托单位,申请材料齐全,且理由充分。
第九条 其他情况需组织专家对调整申请进行评议。专家评议的方式视具体情况分为会议评议或材料评议。
会议评议由交流中心从专家库中遴选5至7名相关领域专家,以集中会议的形式对调整内容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并形成《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重大事项调整专家意见表》,经交流中心审核后报合作司审批确认。
材料评议由交流中心从专家库中遴选5名相关领域专家,以文件交换方式将国合基地提交的申请材料转给专家,评议专家单独对调整内容进行评议并提交个人意见。交流中心整合5位专家对调整申请提出的意见,形成调整建议意见,报合作司审批确认。
第十条 合作司综合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评议专家提出的建议结论以及评议工作组织方的建议意见,最终确定重大事项调整审批意见。由交流中心将最终形成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重大事项调整评议意见书》下发至组织(推荐)部门、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及国合基地负责人。
第十一条 执行调整方案。重大事项调整申请经合作司审批并获得通过后,方可按调整后方案执行。未经审批或审批不通过的,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二条 经专家评议并获得审批的国合基地,需在两年内参加国合基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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