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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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 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要健康发展, 关键是把握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平衡。 一方面,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挥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配置金融资源的作用。 另一方面,完善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一个开放命题,目前各国政府都还处在探索阶段,没有成熟的法规。 要参照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并在监 管中考虑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殊性。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下, 市场参与者理性, 个体自利行为使得“看不见的手”自动实 现市场均衡, 均衡的市场价格完全和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信息。 此时, 金融监管应采取自由放 任理念,关键目标是排除造成市场非有效的因素,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少监管或不监管, 以免抑制有益的金融创新。 但目前阶段,互联网金融存在大量非有效因素,使得自由放任监管理念不适用。 第一,互联网金融中,个体行为可能非理性。比如,在 P2P网络贷款中,投资者购买的 是针对借款者个人的信用贷款,即使 P2P平台准确揭示借款者信用风险并且投资足够分散, 仍属于高风险投资, 投资者不一定能充分认识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 所以, 对 P2P 网络贷 款,一般需要引入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英国要求投资者不能仓促做决策,要三思而后行。 第二,个体理性,也不意味着集体理性。比如,在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 +货 币市场基金” 合作产品中, 投资者购买的是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以随时赎回自己的 资金, 但货币市场基金的头寸一般有较长期限, 需要付出一定流动性折扣才能变现 (目前我 国货币市场基金大比例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 但协议存款 “提前支付不罚息” 不一定是常态) 。 这里面就存在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问题。 如果货币市场出现大幅波动, 投资者为控制风险 而赎回资金,从个体行为上看, 是完全理性的;但如果是大规模赎回, 货币市场基金就会遭 遇挤兑,从集体行为上看,则是非理性的。 第三, 市场纪律不一定能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 在我国, 针对投资风险的各种隐性 或显性担保大量存在(比如,隐性的存款保险(放心保),银行对柜台销售的理财产品的隐 性承诺),老百姓也习惯了“刚性兑付”,风险定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失效的。在这种大 环境下,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出高风险、高收益产品, 用预期的高收益来吸引眼球、 做大 规模,但不一定如实揭示风险。这里面有巨大的道德风险。 第四, 互联网金融机构如果涉及大量用户、 达到一定资金规模, 出问题时很难通过市场 出清方式解决。 如果该机构涉及支付清算等基础性金融业务, 破产还可能损害金融系统的基 础设施,构成系统性风险。比如,支付宝、余额宝的涉及人数和业务规模如此之大,已经具 有一定的系统重要性。 第五, 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比如,我国 P2P 网络贷款行业已经出现良莠 不齐局面。 部分 P2P平台中, 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没有有效隔离, 出现了很多平台负责人卷 款“跑路” 案例; 部分 P2P平台营销激进, 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的人群(比如退休老人);部分 P2P平台触及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监管红线。再比 如,比特币因为有很好的匿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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