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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目 录
说 明 1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2
【2】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3
【3】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3
【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
【5】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
【6】个体工商户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2
【7】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
说 明
1、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州市红盾信息网”()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注:
1.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应当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可申请延长三个月。保留期满仍未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3.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按照本规范执行。
【2】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经营者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一次(三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预先核准的名称的延期应当在保留期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仅限于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的调整以及经营者因改名而产生的经营者姓名调整。
【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1)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2)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4)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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