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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提供的建筑服务涉及国内相关税费问题
一、增值税
1、施工地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但需要去税务局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即我司作为总承包,在境外提供的建筑服务在中国免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公告的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根据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公告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案材料: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公告,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公告的附件1);
(2)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3)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2、因建筑服务在境外,我司作为总承包,分包给当地建筑商,支付的服务款,不属于中国增值税征收范围。
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所得税
3、该分包商不属于中国的非居民企业,支付给该分包商的款项,不用代扣代缴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2、在境外取得的利润已在境外缴纳了的所得税,不会在中国重复征税。
三、印花税
我公司的购销合同按合同金额征收印花税,建筑安装合同按合同金额征收印花税,税率均是万分之三。我公司没有印花税代扣代缴的义务。
注意:购国内供应商的货物需缴纳印花税,与国外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需缴纳印花税,与国外分包商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需缴纳需印花税。
四、多缴纳附加税(由于国家税法导致的)
根据我国的生产企业免抵退办法,免抵税额其实取决于出口的销售额,在应纳税额为负数的情况下,出口销售额越大,免抵税额就越大。
所以我公司外协的产品由出口的FOB价大于采购成本,会导致存在免抵税额,多缴纳附加税。金额为[FOB*退税率-采购成本*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12%
我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出口,同样存在上述问题,但由于进行税额无法与外销金额一一对应,故无法测算出具体的多缴纳部分附加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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