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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职官志·官告院》补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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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宋史?职官志?官告院》补正   【摘要】宋代职官制度较为繁琐。其官、职、差遣之分类,如稍有不慎就会出错。又如在多书当中误把中书门下视为唐代三省中的中书省的简称,其实中书门下实为北宋前期宰相治事之所。而官告院这一官署在《宋史?职官志》当中记载较为笼统,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以《文献通考》、《宋会要辑稿》等多种文献为参校,引用相关史料对于《宋史?职官志》当中官告院的相关记载做以梳理和补充。不足之处还请方家指正。   【关键词】《宋史?职官志》;官告院;《文献通考》;《宋会要辑稿》   《宋史?职官志三》之《官告院》条下有云:“……掌吏、兵、勋、封官告,以给妃嫔、王公、文武品官、内外命妇及封赠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命妇及封赠者用司封,加勋用司勋。官制行,四选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则用兵部印记。”史料当中对于“官告院”无论是从官署设置还是四司用印其记载太过简略。官告院机构的设置参校各书其记载大体相同,然对于不同等级的文武官、将校以及王公命妇的告身用印及不同时期机构归属等相关情况并非如《宋史?职官志》当中记载。据笔者观察,目前学界似乎对于宋代官告院这一课题的研究尚乏专篇文章,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参校各种资料以补充是书记载不足,并求教于学界。   一、官告院职源及设置   关于官告院其职源在五代后唐同光二年(924)已有“吏部官告院”i。至宋有:“宋初于右掖门置院,四司诰身案并集于此,以备中书除改,本司郎官各主其事。淳化五年(994)始专置官司于省内,凡官告各以本司诰身印之。”ii史料当中对于官告院的设置是北宋前期的情形,当时由于官、职、差遣的实行,本官和其具体职任的分离,官告院这一机构隶属于中书门下。此外,官告院这一机构名称是兵、吏、司封、司勋官告院的省称。据载:“予常判官告院、知制诰时,又‘提举兵、吏、司封官告院’,而不得‘司勋’,恐遗之也。”iii元丰正名之后,还本职于各省。三省六部制又得以重新运行。兵、吏、司封、司勋官告院罢。代之而起的是尚书省六部之中的吏部、兵部等。史载:“元丰五年(1082)举行官制,文武官告身属吏部、蕃官属兵部、封赠及内外命妇等告身属司封、加勋并将校等属司勋,官告院四部告身及人吏随事隶本部。”iv继而,“七年(1084)并司封、司勋告身v案入吏部预书库收掌。”vi如此,除蕃官告身属兵部,其它文武官告身、封赠及命妇的告身原本属司封、加勋并将校等属司勋已渐改为吏部。此外,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元丰正名之前的官告院下有具体职任的司封、司勋两司外,同期还有与之同名的机构,即是吏部的司封和司勋两司。终宋之世它们一直存在着,司封司北宋前期为空架子,所掌职事甚微,仅掌管讨论确定君臣谥名时,事先通知本部人吏赴会而已。vii元丰正名之后,职事振举,掌官员封爵、赠官、奏荫、封号承袭等事。viii同样,司勋司北宋前期亦是无所掌,元丰新制,始振举司职,掌功勋、酬奖、审覆、赏格。ix然而关于官告院的设置并没有到此而终结。   史载:“崇宁四年(1105)二月十四日臣僚言,吏部所给命妇等告身造作减制,欲乞尚书吏部专置造官告一局,就差尚书都省门内臣差架阁库官专一主管,从之。”x这一情况的出现不仅是吏部所给的告身在造作方面的减制,更多的是元丰正名之后,官告院的罢去,期间并无管理官告的专职机构,因此才有尚书省制造官告局的产生。时隔不久,至崇宁五年(1106)正月三十日诏罢尚书省制造官告局,依旧合尚书右选主管所有官告。xi此后,大观元年(1107)复置,寻改为官告院,仍隶左右司。三年(1109)复罢归吏部,政和三年(1113)六月诏依旧置官告院,差官二员主管少府监铸印记‘吏部制造告身案记’为文。中兴以来,因仍不改。xii从史料当中可以看出在整个管理官告专门机构设置上以及隶属,虽屡有变迁和废罢,但大致可视为在机构名称上以官告院为主,在机构隶属上可视元丰正名为分水岭,前期为中书门下后期为尚书省吏部。而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当是官制改革。   二、告身用印   文武官以及将校、蕃官、王公命妇除授封赠官告的用印是随着专门管理告身机构的设置变化而变化。淳化五年(994)在中书门下专置兵、吏、司封、司勋官告院后,便有“……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命妇用司封,加勋用司勋。”xiii显然这样的记载较为笼统,所谓“本司告身印印之”当是官告院下四司之印,然“文武分用吏部、兵部”这一记载又疑似官告所用之印是三省中吏部、兵部之印。如此一来,这一官告用印则让人十分费解。北宋前期三省之官已渐为空置,偶有个别职官还有职事,但那毕竟是少数,更多的三省之官已成为“寓禄秩、叙位著”标示官员等级身份的官阶。因此,官告的用印,疑似并非真实的出自于所谓的三省之中的吏部。如此,那么官告所用之印当是官告院四主司之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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