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销实务----以土地银行为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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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催收實務研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逾期放款之涵義 所謂逾期放款,係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 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詳財政部訂頒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七條)。所謂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定其清償期,但如銀行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銀行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第二節 催收款之涵義 所謂催收款,係指經轉入「催收款項」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詳財政部訂頒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 第三節 轉銷呆帳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項,具有下列情事之一,並取得適切之證明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詳參本行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要點( 以下簡稱處理要點)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 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 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本行可受償金額 , 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本行 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 第四節 追索債權之涵義 所謂追索債權, 係指催收款項經依財政部訂頒「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程序轉銷呆帳後,其債權仍予保留追索者而言。簡言之,轉銷呆帳後之債權稱為「追索債權」,依該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經依規定程序轉銷呆帳之各項放款, 其債權仍應列帳記載,詳列登記簿備查,並由各營業單位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動向, 如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所得時,應即依法訴追或聲請強制執行。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經依規定積極清理,而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 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 後, 已無法受償, 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 , 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銀行 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 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 作業流程 電催 函催 法催 面催 正常繳款 未正常繳款 法催程序 拍賣擔保品 * 法催作業 逾期放款經電催、函催、面催程序均未繳納本息,即移法催中心進行訴追作業。 執行名義之取得 1.聲請支付命令 2.拍賣抵押物 3.假扣押或假處分 處分押品 * 解釋名詞 假扣押: 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對於債務人之財產予以扣押(查封),而禁止 其處分,以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之特別程序。 假扣押之要件: 1.須債權人提出申請 2.須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之 。 * 解釋名詞 假處分: 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保全強制執行, 對於請求標的為某種強制處分或就爭執之法 律關係,定其暫時狀態之特別程序。 假處分要件: 1.須債權人提出申請。 2.須就金錢請求以外請求為之3.須因請求標的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 * 解釋名詞 ◎債務協商:係指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訂定的協商債務為94年12月15日以前已消費債款所產生的無擔保消費金融債務(含現金卡、信用卡、信用貸款等)符合條件的債務人不再與銀行一家一家協商還債可以聯繫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辦理申請作業。透過協商機制,民眾可主動向銀行申請調降利息和延長還款年限,民眾可評估自身能力規劃還款方式,以假設一年內還清者,利率將降低為百分之三至五,若有特殊情況者,銀行可提供長達十年、零利率方案:所有銀行將建立專責單位、統籌處理債務協商,銀行將視不同情況裁量申請案。其目的係為協助民眾解決其個 別與多家債權銀行協商還款之困擾,並非透過此機制即可減免債務,金管會希望此機制可積極協助有誠意解決卡債之消費者,透過協商及償還計畫,及早重建信用,達成金融機構與消費者雙贏之結果。 * 解釋名詞 ◎和解:指銀行為加速清理逾期放款、催收款項等案件與債務人或第三人依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如協議分期清償、減免利息及違約金、調整利率等,達成有利於本行債權收回之協議或清償方案。 * 解釋名詞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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