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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66号令、《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事用途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爆管、起爆药和爆破剂等爆破器材。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单位对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要按公安部门的要求申报本项目的爆破许可相关资料,经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严格按照爆破许可审核意见组织实施爆破作业。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条例、细则、规定、规程等。
二、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使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措施落实。
四、负责组织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等各项制度的落实进行检查,对保管、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爆炸物品管理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发生的被盗案件、爆炸事故,积极组织和协助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及时了解涉爆作业人员的工作情况,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涉爆破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收回其安全作业证,调离岗位。
第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工作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一、主持制定爆破作业项目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从业人员的资质;
三、监督爆破从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四、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五、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六、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其职责是:
一、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二、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三、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四、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爆破安全员由工程技术人员和具有五年以上的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其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二、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三、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四、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五、制止无爆破安全作业证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六、检查爆破器材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及时退库情况;
七、对使用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严防爆破物品流失;
八、对本单位的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管。
第八条 爆破员职责:
一、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得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二、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装药、联网和起爆等爆破作业;
三、严格遵守爆破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四、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获准后及时处理;
五、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九条 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
一、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二、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三、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四、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五、保持库内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潮、防爆、防破坏等安全工作,并搞好卫生。
六、及时整改各种不安全隐患。发现爆破器材短少、丢失、被盗等情况,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十条 爆破器材押运员职责:
一、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二、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振等;
三、监督运输工具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四、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第十一条 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要由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相应《安全作业证》的人员担任。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三章 爆破器材购买、运输
第十二条 爆破器材的购买,要经所在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向指定供应单位购买。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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