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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临罗江贷【2009】抵字第 0066 号
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商务楼?(通达南路与湖北路交汇处)
为了确保借款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临罗江贷【2009】借字第0175 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乙方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为借款人依主合同与乙方贷款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土地抵押担保。为明确抵押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1.主债权种类:人民币短期借款
2.借款金额: 250000.00元
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第二条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本合同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2009年07 月29日起至 2009 年 10 月28 日止。
第三条?抵押物基本情况(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甲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权;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未被查封,未被扣押或未被监管;
3、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法律服务、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以及乙方为实现抵押权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 抵押期限
自2009 年07月29日起
第六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
1、抵押期间,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占管。甲方应保证土地的完整。甲方在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转让、出租、再行抵押以及作其它权属处分,乙方对抵押物有检查监督权。
2、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乙方,甲方由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甲方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在5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的登记、评估及费用
1、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必须在本合同和主合同签订后到当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2、因甲方原因(含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办理抵押的文件或抵押材料不全,或抵押物权属不明)未能办理抵押,乙方将不对借款人发放贷款。
3、甲方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应乙方要求应向乙方提供评估机构(乙方指定)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乙方对该评估报告予以检查和审核。
4、本合同项下涉及有关的土地评估、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第三人损害赔偿
主合同中债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灭失的,由甲方进行追索,损害赔偿金必须用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赔偿金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第九条 抵押物的处分
主合同中乙方债权存续期间,未经本合同中乙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中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确需处分的,必须经本合同中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抵押权的实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息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中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土地,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费等费用。
2、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3、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督促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
4、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5、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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