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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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 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 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改造。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 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 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 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 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 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 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 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 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 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 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 意。 第6 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 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 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7 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 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 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 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 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 验证明); 5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R 的锅炉至 少还应供以下技术资料: (1) ·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 ·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 ·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或等于9.8Mpa 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 ·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 ·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汽水系统图 (4) ·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9 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 目: 1 ·锅炉型号; 2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 ·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NW) 4 ·额定蒸汽压力(MPa); 5 ·额定蒸汽温度(℃) 6 ·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7 ·制造厂名称; 8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 ·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 ·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 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下钢印, 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 条 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 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TJ231 (六) 《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 的锅炉,可参照SDJ24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 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第11 条 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 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 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12 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 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 构派员参加。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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