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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与土地使用协调规划机制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张晓东
城市从最初起源发展至今日仍能够呈现勃勃生机与活力,其本质在于城市能够高效率地组织和实现人类特定的社会经济活动。一旦城市失去了对各类活动的高效组织,那么城市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雅典宪章》提出城市具有居住、工作、游憩、交通四大基本功能。城市土地是承载居住、工作和游憩等社会经济活动的空间载体,而交通则是实现这些社会经济活动在不同空间载体之间联系的重要纽带,两者之间存在“互动-反馈-循环”的理论关系。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城市土地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在空间上的分布决定了城市经济社会活动和强度在空间上的分布,从而决定了交通出行需求在空间上的分布;二是城市各类交通设施的供给能力和供给水平提供了不同交通需求实现的可能性及途径,也决定了不同性质的土地载体实现各类城市活动的可能性及强度。简而言之,为了实现土地所承载的日常活动,人们需要依靠交通系统来克服空间上的障碍,或者根据交通系统条件来优化调整承载日常活动的土地使用。因此,只有实现城市交通与土地使用两个系统的协调发展,才能保障城市高效地组织和实现各类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
城市交通与土地使用的协调发展涉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多个环节,其中规划作为“龙头”,必须率先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但是,现实的城市交通与土地使用规划却面临规划编制主体的技术方法滞后和组织规划编制主体的价值取向误导两方面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与土地使用的规划目标和策略。具体表现为: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等内容互动与协作程度不够;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交通专项规划与用地功能控制要求、用地指标等强制性内容的确定之间缺乏有效的相互沟通和反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针对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的土地使用和交通规划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缺少保障两者协调规划的工作机制方面的内容。为此,建议在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层面补充和完善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加强城市土地使用规划与交通规划编制的互动机制。
1) 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突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支撑和引导作用,建立城市土地使用规划与交通规划的互动机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不同的城市空间布局需要有不同的交通系统支持,不同的交通系统也会引导不同的城市空间布局。因此,有必要以促进城市空间和交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建立城市交通与土地使用协调性评价指标体系,包含土地使用混合度、大运量公共交通站点500 m范围覆盖的居住人口和就业岗位比率、年人均公共交通乘次、年人均车公里等指标,采取定量化分析方法科学论证综合交通体系与城市空间布局的匹配与融合关系。
2) 在总体规划实施阶段,一方面,应建立区域空间发展与重要交通廊道协调规划机制,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比如,2005 年北京市组织编制的《北京市东西部发展带协调规划》实现了全市性重大交通设施与区县发展功能定位要求的匹配、与区县空间结构布局的耦合,尤其是在重大交通网络的线位选择和用地控制环节所涉及的利益博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应建立城市规划、交通运输等不同部门之间协同的职责分工与合作机制,交通运输部门应把握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明确综合运输体系中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定位和功能,而城市规划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构建综合交通体系,处理好行业发展与城市总体发展之间的关系。
3)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将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等内容进行空间化的过程中,有必要引入交通承载力定量化分析和评估工作,重点关注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方面与交通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匹配关系,作为详细规划阶段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等强制性内容确定的技术依据之一,从而实现土地规划方案与交通规划方案相互校核和检验,确保土地使用规划与交通规划的同步协调。
4)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加强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工作,重点关注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开发前”和“开发后”的土地开发与交通设施水平的协调性评价。
第二,建立城市土地使用规划与交通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联动机制。
城市发展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因此,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不仅仅是一个简简单单执行城市规划的过程,还需要根据影响城市发展的不同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优化和完善,这是一个动态规划过程。《马丘比丘宪章》明确提出:“建筑师、规划师与有关当局要努力宣传,使群众与政府都了解区域与城市规划是个动态过程,不仅要包括城市规划的制定,而且也要包括规划的实施。这一过程应当能够适应城市这个有机体的物质和文化的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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