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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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龚毅 一、现有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力量办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文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 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 由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 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 (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 1 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 不得用于分配, 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 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 ,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 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 并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二、国有企业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关键点总结 1)国有资产份额不得高于三分之一。 2)只能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且不得分红。 3)出资人对其投入的财产无所有权和支配权。 4)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5)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 三、优劣势分析 1)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政策优惠(免增值税 等)。 2)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财产捐赠。 3)是政府公益事业的体现形式,社会效应非常显著。 4)有利于政策的争取及财政资金的拨付。 5)国有企业只能参股,且合计股份比例不能高于33.33%. 2 6)对出资财产没所有权及支配权,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7)不能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且不能分红,无法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合作,也无法对经营班子起到激励效果。 8)今后改制将受到更多限制,且难度很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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