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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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决定对东方红农副业基地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为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前期已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前期已公开征求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书面意见反馈,现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内概况 本项目涉及南通农场四小区三户农户。实施范围以项目红线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签约时间 本项目计划签约期和搬迁期30日,在征收决定公告后30日内完成签约搬迁工作。具体签约时间以公告中明确的时间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方式 采取自愿原则,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1、货币补偿方式(按市场化评估方式评估,货币补偿后不再提供安置房或低价位商品房); 2、产权调换安置房方式(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别市场化评估后,结算差价); 3、产权调换低价位商品房方式(又称协议搬迁方式,按通政发[2003]37号文件规定标准和程序评估补偿,所调换的低价位商品房在通政发[2003]37号文件确定的应当享受面积范围内,房屋基价为1208元/㎡)。 (二)合法面积的认定 1、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及宅基地面积 (1)被征收人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登记簿、建房审批资料、87清册等为依据确定,房屋性质以审批时载明的性质为准; (2)房屋登记之后或经多次新建、改建、扩建重新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按最后一次批准的建房报告为准; (3)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征收中的特殊产权问题由江海镇区调查,会同区房产管理等部门综合分析后认定。 2、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产权和合法面积均需公示 如对房屋产权调查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在调查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 (三)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低于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搬迁费标准,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化评估后确定搬迁费标准,一次性支付; (3)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过渡费标准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化评估后确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 (4)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按市场化评估补偿; (5)奖励:配合征收并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每个产权户一次性奖励9000元; (6)为减少因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市场风险,保障社会和谐稳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应履行申请程序,货币补偿款须用于购买房屋,凭购房合同(转帐)领取补偿款,已有住房的凭房产证可以取现。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方式 (1)产权调换安置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别市场化评估后确定,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安置房源(现房或期房)地点在南通农场范围内,供被征收人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顺序:以交旧房顺序作为调换安置房顺序; (2)搬迁费标准,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化评估后确定搬迁费标准,一次性支付; (3)过渡费标准:由评估机构市场化评估后确定,评估机构评估公告时点至预计安置时点的过渡费平均值市场价格,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6个月,安置时按实际过渡期结算; (4)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按市场化评估补偿; (5)奖励:配合征收并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每个产权户一次性奖励9000元。 3、选择产权调换低价位商品房方式(又称协议搬迁方式) (1)选择产权调换低价位商品房方式,经当事人申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即可按通政发[2003]37号文件标准和程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补偿,签订房屋搬迁协议。所调换的低价位商品房在通政发[2003]37号文件确定的应当享受面积范围内,房屋基价为1208元/㎡,超出部分、层次系数等按通开发管(2006)第100号文件及物价局、房管局核价批文执行。房源(现房或期房)地点在南通农场范围内; 安置小高层或高层的,增加享受10㎡或15㎡建筑面积按房屋基价为1208元/㎡结合层次差价结算。 产权调换顺序:以交旧房顺序作为调换低价位商品房顺序。 (2)搬迁费标准:按通政发[2003]37号文件确定的搬迁费标准,一次性支付; (3)过渡费标准:过渡费按3元/月.㎡支付6个月,过渡期限超过6个月,且在18月内(含18个月)的,过渡费按3元/月.㎡支付;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的,过渡费按6元/㎡·月支付,至被征收人取得低价位商品房止,征收人提供低价位商品房,因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延长部分不计过渡费; (4)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按实评估补偿; (5)奖励、补贴: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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