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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晓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学生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与规范,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学校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认定机构
“南京晓庄学院学生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工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学院学生奖助学工作评审小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本办法拟定本院的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并根据实施细则组织认定和审核工作。
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学生代表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示。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各学院参照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各学院开展认定工作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学院学生总数的20%,特困生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特困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学院学生总数的5%。
认定程序
每学年开学初,学工处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据实填写《南京晓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同时应提供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近期内审核签章的《南京晓庄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情况调查表)。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院确定的认定条件、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学院评审小组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填写《南京晓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并将通过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班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材料报学工处。
公示期间,如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并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报学院评审小组,也可直接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学工处提请复议。学工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学工处对各学院的认定材料进行复核,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
经审批后,学工处将通过审批的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返还各学院,正式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档案调整
每学期开学初,对已经建立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再确认与调整。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对已建档学生进行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或撤档;对未建档的学生若出现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应为其补建相应档次的档案。
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的方式。
第九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应尊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加强自立、自强、自律的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认定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款项。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南京晓庄学院学生工作处(部)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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