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分支学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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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医学分支学科 法医学属于应用医学,有系统的理论体系与很强的实践性,其目的在于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人的生老病(伤)死经常涉及到法律问题,由于案件的种类、性质以及犯罪手段的多种多样,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面很广,从而要求在法医学研究和鉴定工作中要熟练地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在传统的法医学专业领域中,随着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各种不同科学手段的运用,新技术的产生和不断发展,专业知识的深化与专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实践的需求逐渐划分出许多分支学科,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理学、法医化学、法医物证学(包括法医血清学、法医人类学及法医牙科学)、临床法医学及法医精神病学等。 第一节 法医病理学 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医学科学。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的重要学科,是传统法医学的核心学科。研究的主要内容为死亡和死亡学说、死后变化、生活反应及各种损伤,包括物理因素(如机械、高低温、雷电等)及化学因素(如化学物质、药物、毒物、有毒动植物等)引起的损伤。虽然它不像病理学那样以病理变化为基础,研究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的病理特点与规律,但许多疾病的病理学特点与规律具有重要的法医学意义。如因病引起的突然意外性死亡(猝死);在临床工作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与损伤或化学物质接触有关的疾病;其他与保险、民事或刑事案件有关的疾病等,都涉及到病理学问题。所以法医病理学是以医学病理学为基础,二者有共同的理论和技术,但分析解决的问题又各有所侧重。 根据法医病理学研究与鉴定的目的,其重点解决的问题有:确定死亡原因;明确死亡方式;推测死亡时间与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进行个人识别;明确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或中毒与疾病的关系;解释与死亡有关的事实及与环境等其它因素的关系。近年来随着器官移植理论与技术的发展,供移植的器官必须在死后立刻或尽快从供体摘出并及时进行移植。利用脑死亡个体作为器官移植供体是最理想的。关键问题是必须确诊供体已经脑死亡,而且需要法律的保障。因此脑死亡的诊断也成为法医病理学研究的内容之一。 一、死亡原因的鉴定 死亡原因(cause of death)是指导致死亡的原因(简称死因)。如疾病、暴力或生理因素。 死亡是指个体的生命功能的永久终止,可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或损伤及其引起的一系列并发症所导致,死因分析就是明确各种疾病或损伤与死亡的责任关系。 (一)死因的分类 按照在死亡发生中作用的不同,死因可分为以下几种: 1.直接死因 指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如感染、出血、栓塞等。 2.根本死因 指引起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理过程的最初的疾病或损伤,或者造成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事件或情况。 3.辅助死因 是指促进死亡的因素,它本身并不足以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 4.死亡诱因 是指使身体原存在的、潜在的、或处于代偿状态下的有致死危险的疾病急性发作或突然恶化而导致死亡的因素。 5.联合死因 是指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从病原学和死亡机制方面难以区别其间的因果关系或逻辑顺序的、并列的致死性损伤或疾病。 (二)死因鉴定的意义 1.区别暴力死或非暴力死 通过死因鉴定可以明确是暴力死(非自然死)还是非暴力死(自然死)。暴力死(violent death)是指由于各种物理、化学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机体的损害或功能障碍导致的死亡,例如各种机械性损伤死、机械性窒息死、烧死、冻死、电击死,以及各种不同外源性有毒物质所致的中毒死等。此类死因的案件往往涉及法律问题;非暴力死(non-violent death)是指由自然性疾病所引起的死亡,以及衰老死及无生活能力的新生儿早死。此类死因,部分可能涉及医疗事故而与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关,发生民事诉讼。对区别暴力死或非暴力死具有重要意义。 2.明确器质性损害或功能性障碍的性质 通过死因鉴定可以明确器质性损害或功能性障碍的性质,阐明机体受到外力作用或发生疾病时,产生临床症状及体征的病理学基础,为临床工作提高医疗诊治水平提供帮助。 (三)死因鉴定的分析要点 1.死因鉴定必须通过系统、全面的尸体解剖方能得出确定结论。仅靠尸表或局部检查进行鉴定,难以避免出现错误的结论。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如尸体已经处理,或尸骨不全、白骨化等,根据部分检查结果,结合案情分析与死前经过表现(临床病历记载)等,大多数仅能得出分析性结论,死因鉴定应十分慎重。 2.不能单纯根据尸体解剖与病理所见做出死因诊断,特别是在病理检查结果不能充分说明死因时。即使在尸检中发现致死性所见,因为可能存在其他因素而发生死因竞争,如尸体解剖发现有致死性颅脑损伤,但同时可能存在摄人毒物的情况。因此,常规的生化检测、毒物分析等是十分必要的。 3.在死因分析时应明确死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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