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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放心粮油示范店创建评选标准
为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国粮办发[2009]199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重点办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八个方面38件实事的意见》(石发[2010]2号)文件,推动我市粮油流通市场有序发展,提高市场粮油商品质量,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优质服务,维护粮油消费者的权益,让广大居民放心消费、安全消费。制定石家庄市放心粮油示范店创建评选标准。 一、评选范围和原则 1、评选范围:
“放心粮油示范店”在全市范围内创建评选,石家庄市区和县(市)矿区粮油经销店均可报名参加。
2、 评选原则:
坚持企业自愿、公开公正、依据条件、严格筛选原则。评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保证评选质量。
这次评选的“放心粮油示范店”仅限于面粉、大米、食油、杂粮。 二、参评条件 1、粮油店经营的商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含任何违禁物质。并印有(QS)标志。
2、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3、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达到30平方米以上,年经营额20万元以上。 4、能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严把粮油商品进货关,经营的粮油商品有健全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
5、执行粮油商品下架召回和质量追溯制度,2年之内未发生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
6、有良好的店容店貌,店面定期清扫,墙面无尘土蛛网,门窗明亮,室内地面干净整洁,货架及商品外包装无尘土,做到小包装商品上货架整齐陈列,大包装粮食垫板支撑规范码放。粮油商品严禁同其他商品混堆混放,粮油店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具有防潮、防虫鼠雀等必要功能,具有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7、粮店具有服务第一、用户满意至上的经营理念,有相对稳定的经营人员,坚持整齐着装、文明经商、热情为广大顾客服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 三、评选程序 1、申报单位(粮油店)向所在地的市、县(市)矿区粮食行业协会(粮食局)提出申请,填写《放心粮油示范店申报书》。
2、单位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粮食局),根据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初审同意并在申报书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粮油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销售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市粮食行业协会。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材料:
(1)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或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主要粮油商品年度质量检测报告。
(2)所在地有关粮食质量执法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粮油质量安全问题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书面证明材料。
(3)上年度本单位粮油经营情况报表。 3、市、县粮食行业协会(粮食局)根据申报单位(粮油店)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核,提出企业整改意见,并随机抽取粮油商品样品进行质量和卫生指标检测。
4、对整改后的粮油店进行复检,达到相应标准的,作为放心粮油示范工程候选单位。
5、市粮食行业协会对符合评选条件且样品检测合格的单位进行媒体公示。
6、市粮食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媒体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选出的“放心粮油示范店”颁发牌扁和证书。
7、对评选出的“放心粮油示范店”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四、日常监管
1、牌匾、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间,由市、县粮食局(行业协会)对其实行跟踪监管,对出现质量问题者可随时取消荣誉称号,收回牌扁和证书;出现重大质量或违法事件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牌匾、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企业向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粮食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粮食行业协会(粮食局)在60天内作出复核决定。
五、附则
1、本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2、本标准解释权为石家庄市粮食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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