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GCP.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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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资料 药物临床试验与GCP 阳国平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临床药理中心 主要内容 药品注册 GCP 药物临床试验基本知识 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 药监局视察、核查药物临床试验的要点 我院药物临床试验运行规定 目前我院药物临床试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药品注册 《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条 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注册 药品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日实施) 药品注册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药品注册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药品注册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药品注册 物质 药物:利与弊的权衡 药物的基本要求:安全,有效,可控 审核新药的两个关键点:能否用于人体试验,能否上市销售 药品注册- 新药研究与审评的一般程序 药品注册-药物临床试验分期 类 型: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生物等效性试验 药品注册-药物临床试验分期 I 期: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药品注册-药物临床试验分期 药品注册-药物临床试验分期 临床验证性试验 药品注册-药品检验 临床试验符合GMP要求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拟定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物,也可以委托本办法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用药物抽查检验。 药品注册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数据库。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药品注册 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SFDA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药品注册-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药品注册-病例数 注册分类1和2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 I期为20至30例,II期为100例,III期为300 例,IV期为2000例 避孕药 : II期为100对6个月经周期随机对照 III期为1000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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