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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用户供用气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 公司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及《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和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1. 用气地址为: 。
2. 用气种类为:天然气。
3. 用气性质:工业生产燃料(原料)用气。
4. 05年合同用气总量: 万立方米:
⑴ 05年月合同用气总量:(单位:万立方米);
月
份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一
月
十二
月
合 同
用气量
⑵ 日平均用气量: 万立方米;
⑶ 周平均用气量: 万立方米;
⑷ 最大小时流量: 立方米。
合同期内,用气人拟对下一自然年度用气量进行调整,应于当年的八月三十一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供气人提出申请,由供气人平衡确认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支持性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供、用气人按双方确认有效的下一年度供、用气量进行供气和用气,供气人供气量应当不少于本合同与支持性文件约定的用气量,但无义务供应超过本合同与支持性文件约定的110%的天然气气量。
第二条、供气方式、质量、压力和调度办法:
1. 供气方式: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人24小时连续供气。
2. 供气质量:天然气气质符合国家标准GB17820-1999的有关二类气的规定。
3. 供气压力:供气人保证在流量计出口交付点的天然气压力为 。
4. 供、用气的调度办法
⑴ 供气人的供气调度由供气专门部门与专人负责,用气人应服从供气人生产调度的安排。供气人的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⑵ 用气人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用气管理及与供气人生产调度的用气联系。用气人的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⑶ 为确保供、用气的正常进行,在合同期内,用气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气人报送月、周、日计划用气量。月计划用气量应在上一月份的15日前报送、周计划用气量应在一周开始的7天前进行报送、日计划用气量应在前一日的9:00前报送。供气人在收到用气人计划用气量的3日内、周计划用气量的2日内、日计划用气量的3小时内书面答复用气人是否同意,否则视同供气人认同用气人所报的月、周、日用气计划。若用气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供气人报送月、周、日的计划用气量,供气人按合同约定的月、周、日供气量向用气人供气。
⑷ 西气东输出现季节性天然气供应紧张时,上游首先保证民用供气,保证重要设施供气,对沿线各地工商用户实施天然气限供或停供措施。供气人按此原则保证民用供气,保证重要设施供气,有权对用气人的供气采取限供或停供措施。
⑸ 用气人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用气人应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气人,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用气人承担。用气人需要恢复供气时应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气人,否则造成无法供气或供气不正常及相关损失责任由用气人承担。
⑹ 供气人因计划检修,应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气人。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 用气的价格:
⑴ 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类别和用气量,以南京市江宁区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天然气定价规则为依据,确定 年的天然气价格为 。合同期内,如遇政策性价格调整,供气价格相应调整。
⑵ 双方于每年的十月三十一日前商定下一年度的用气量、用气价格,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支持性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供、用天然气的计量:
⑴ 供、用天然气的计量器具为经当地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检测认定的带压力、温度修正的 燃气流量计。
⑵ 供、用气双方共同认定的天然气计量表的实际读数为交易结算的依据进行结算。交易结算的计量标准为“标准立方米”。“标准立方米”指温度为二十摄氏度(20℃)、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帕条件下干态天然气所占的各边为1米的立方体积气量。
⑶ 每月的第 个自然日为供气人上一个月供、用气量的抄表日,抄表时供气人应通知用气人共同到现场确认实际抄见量,并将结算单据递交用气人。若用气人不按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确认抄见量,视同用气人认可供气人抄见的用气量。若用气人对接到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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