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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行政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3)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1)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怡乐路33号嘉怡街5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梁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健全,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住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广州国际贸易大厦十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明德,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金炳,广东胡永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端洪,北京大学法律系教师。
一审第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472号。
负责人:叶佑新,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东文,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麓景路123号华侨宾馆五楼。
法定代表人:杨韵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锦豪,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燕如,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山大道105号华景新城龙门阁三楼。
法定代表人:何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邱海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一审第三人: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艺苑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梁锦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恒,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跑马地光道7号山光大厦8楼E座。
法定代表人:谢世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雁鸣,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和文,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诉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作出的(2000)粤高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岳志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马永欣、甘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达担任记录O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27日,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穗外经贸业〔1997〕337号《关于合作经营广州侨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补充合同、补充章程的批复》(以下简称337号批复),批准嘉宇公司和英属处女群岛爱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光公司)于同月1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合作开发经营“珠江侨都”房地产合同之补充合同》及其补充章程,并同意由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与爱光公司共同开发珠江侨都项目。1998年1月12日,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穗外经贸业〔1998〕6号《关于提前终止合作经营广州侨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以下简称6号批复),批准三联公司和爱光公司于同月8日签订的《终止合作开发经营珠江侨都房地产合同协议书》,同意提前终止合作经营侨丰公司的合同、章程,解散该合作公司,并缴回该项目的批准证书。同月
1998年12月28日,三联公司与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王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海龙王公司作为珠江侨都项目的共同投资者支付6000万元,该款也作为获取整个项目中50%投资开发权益的预付款;三联公司收取该款项后,即按市珠江侨都筹建委领导的指示意见组织各有关方面展开合作谈判,落实海龙王公司在珠江侨都项目中的50%开发权等事宜,保障海龙王公司权益;如合作成立,海龙王公司该预付款可转为对由其参与设立的新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如合作不成立,该款三联公司于1个月内连本带息返还;如三联公司不能如期返还,海龙王公司可要求三联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按每亩50万元人民币作价偿还,即届时三联公司应以120亩土地使用权抵偿海龙王公司出资的 6000
1998年12月31日珠江侨都筹委会办公室根据同月29日会议作出《珠江侨都筹委会会议纪要》,认为广州市政府要求加大力度推进侨都项目的建设,并根据近几年经验及对目前经济状况的分析,一家企业难以完成任务,应推行多家合作。纪要同意海龙王公司与南华西组成一个投资组合,参加珠江侨都项目50%的投资,并准备5亿元人民币的资信证明,参加合作谈判。如果珠江投资公司退出,海龙王公司与南华西组成的投资组合可适当进资,以维持多家合作的局面。希望珠江投资公司方面继续参加合作,并占有50%的投资权。 1999年7月29日,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穗外经贸业〔1999〕143号通知(以下简称143号通知)致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市侨办)称:“鉴于我委于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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