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要点(弱电部分).docVIP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要点(弱电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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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要点(弱电部分) 智能建筑工程技术资料 (一)材料、设备管理: 1、智能建筑工程材料涉及到强电材料的检查参照本章第三节第三部分(一)中的相关规定。 2、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3、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 4、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6、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 (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7、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订机构负责审定; (2)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8、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9、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 (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暇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 (2)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三节第六部分(一)中第2条~第7条的规定; (3)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4)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10、信息网络系统的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要求除遵照本章第三节第六部分(一)中第4条、第5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进行: (1)有序列号的设备必须登记设备的序列号; (2)网络设备开箱后通电自检,查看设备状态指示灯的显示是否正常,检查设备启动是否正常; (3)计算机系统、网管工作站、UPS电源、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路由器、防火墙、交换机等产品按本章第三节第六部分(一)中第2条~第7条的规定执行。 1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除符合本章第三节第六部分(一)中第8条、第9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气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参照本书第三节相关规定。 (2)各类传感器、变送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现场控制器等的进场验收要求: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2)外观检查: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线端子完好,设备表面无缺损,涂层完整。 (3)网络设备的进场验收按本章第三节第六部分(一)中第10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软件产品的进场验收按本章第三节第六部分(一)中第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12、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及器材的进场验收除符合本章第三节第六部分(一)中第8条、第9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或行业授权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认证(检测)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2)产品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三节第六部分(一)中第2条~第7条的规定。 13、综合布线系统设备材料的进场验收除符合本章第三节第六部分(一)中第8条、第9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器材检验一般要求如下: 1)工程所用缆线、器材型式、规格、数量、质量在施工前应进行检查,无出厂检验证明材料或与设计不符者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经检验的器材应做好记录,对不合格的器件应单独存放,以备核查与处理。 3)工程中使用的缆线、器材应与订货合同或封存的产品在规格、型号、等级上相符。 4)备品、备件及各类资料应齐全。 (2)型材、管材与铁件的检验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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