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保险法修正草案现金给付业务重点说明.ppt

公教保险法修正草案现金给付业务重点说明.ppt

  1. 1、本文档共6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一、請領一次養老給付: 50,000×36=1,800,000元 (因某甲為甲類被保險人,未繳交加發給付保費,致請領一次給付時不得加發) 二、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1.養老給付之給付率:22.75% 2.加發給付之給付率: 總給付率需先扣除適足離退給與年資之給付率: 22.75%-0.65%*10=16.25% 3.每月養老年金金額: 50,000*(22.75%+16.25%)=19,500元 4.每月養老年金之支給單位及金額: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養老給付:50,000*22.75%=11,375 行政院: 50,000×16.25%×65%=5,281 某甲:(自年金給付中扣抵) 50,000×16.25%×35%=2,844 5.甲先生每月養老年金實領金額:16,656元 47 *領受加發養老年金給付者,或依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領受遺屬年金者,對於依規定負最後支付責任之機關(構)學校或政府未依規定支付或逾期支付,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救濟。 48 簡 報 完 畢 * * 第15條: 1.現行條文規定係以事故發生當月保俸為計算給付標準,易形成繳低保險費卻給與高給付,進而影響本保險財務收支衡平,加重本保險財務負擔,且有違權利義務對等及公平原則之虞,爰考量本保險財務合理負擔並兼及安定公教人員及遺屬生活,增定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均以「事故發生當月起前三年參加本保險年資之平均保俸」作為給付計算標準。 2.另考量本保險殘廢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僅占本保險給付總額百分之九點五六(以九十八年為準),對本保險財務影響程度較小,爰仍依現行規定計給。 * 第19條: 1.增訂對於準用之公職人員,於依法退職退保時,即得請領養老給付之規定。 2.參考勞工保險條例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及年資,以及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有關退休年齡及年資之規定訂定請領養老年金之一般規定。 * 第19條: 1.考量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屆齡退休者,多已無法再從事工作,亟需由本保險提供其退休後基本生活保障,並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是類人員請領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得不受年齡限制,但仍須受加保年資十五年以上之限制。 2.為保障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命令退休者退休後基本生活及符合本保險殘廢標準全殘廢,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其本人及家屬生活長期頓失所依,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訂定是類人員請領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得不受年齡及加保年資之限制,且最低以15年計付年金。 3.配合養老年金給付起支年齡之規定,增訂展期年金之規定,即符合請領養老給付條件但未符合養老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者,得選擇至起支年齡時,再開始領取。 * 第19條: 1.被保險人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依本法現行規定,如符合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之條件,得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惟本保險養老給付年金化後,考量社會觀感,爰規定以請領一次養老給付為限。 2 * 第19條: 為保障現行條文修正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之信賴利益,增訂除得依修正後本條養老年金給付條件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外,尚得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之規定。 * 第20條: 配合養老給付年金化及鼓勵公教人員選擇領取年金,爰增訂養老年金給付標準及年金給付之上限 * 第21條: 本法本次修正以被保險人「適用之待遇及離退給與制度得否提供其適足長期老年經濟基本安全保障」為考量 ,對於部分被保險人訂有加發養老給付規定。 2.甲類被保險人無法請領離退相關給與之加保年資,因在職期間未繳交加發給付支保險費,於加發給付時,實際上均由政府負擔,性質類似恩給制,自不宜包含依其離退相關給與規定不予併計為離退給與年資(如留職停薪年資)、喪失離退給與請領權利之年資(如褫奪公權終身之年資)。 * 第21條: 1.基於鼓勵久任、提高選擇年金誘因,以長期保障其老年生活及財務負擔等考量,未繳交加發給付保險費年資之一次養老給付不予加發給付。 2.於本次修正施行時已退保,且未再加保者,退保當時本法無加發給付規定,嗣後依請領保留年資養老給付,或於請領時效內請領養老給付(如:原申請暫不請領者),均不得加發。 3.本次修正施行時,已領本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之年資;請領當時無加發給付規定,自不得於修正後要求加發。4.具乙類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或甲類被保險人無法請領離退相關給與之本保險年資,嗣後如因轉任得請領適足離退給與職務並得採計為適足離退給與年資,自不得加發。 * 第21條: 本次修法對於部分被保險人訂有加發養老給付規定,係以被保險人「適用之待遇及離退給與制

文档评论(0)

beautyeve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