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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年)
境内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境内非金融机构自核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须开始启动实质性发债工作。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须完成债券发行。(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3.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4.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5.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3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内,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6.境内金融机构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银行应当凭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核发的核准件为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对外支付手续。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7.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由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前20个工作日内,将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等材料向我委备案。(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8.募集资金投向应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政策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所需相关手续齐全。(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9.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期限延长至一年,账户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境内代理银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3%。(银发〔2013〕16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汇出审核材料:账户融资协议、境外参加行的汇出指令。(商业银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银发〔2013〕16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10.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银发〔2009〕2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1.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银发〔2009〕2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行可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境内代理行和境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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