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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与作用,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人民调解概述
民间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古老方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正是在古代民间调解活动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来的。 它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创建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19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就规定了地方政府具有调解的职能;
1942 年《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和1943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等更是将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建国后,人民调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新中国首次确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健康、快速发展的时期,特别是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先后出台多项规定,对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和改造,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有效地推动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人民调解的概念
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序良俗为依据,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在平淡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调解具有3个方面的特征:
(1)由第三方主持协商,不同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的过程,就是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协调和心理平衡的过程;
第三方主持人在调解中的作用仅限于斡旋、协调,而不能对双方做出强制性的决定和裁决;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协议的履行有赖于当事人的自愿,一方当事人在签收后如果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等,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民间纠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规劝疏导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它是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所针对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也叫法院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通过平淡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联系: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都是解决纠纷当事人纷争的重要方式。采用的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适用的原则基本上都是“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原则”,但这两种调解制度之间也存在诸多的不同。
区别:(1)调解主持机构不同。前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组织; 后者的主持机构是人民法院,是法定的审判机关。
(2)调解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不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外纷争解决机制,是民间调解的特殊形式,同时也是一种群众性自治行为;司法调解则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方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的诉讼活动,它是在诉讼内进行的,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
(3)调解权的来源和性质不同。在人民调解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工作是基层人民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利,人民调解工作人员与被调解对象之间是民主平等的关系。 而司法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审判人员是代表国家,依法与被调解对象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4)调解的范围不同。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民间纠纷,主要是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纠纷。 司法调解的范围则是所有符合法院受案条件的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等。
(5)调解适用的程序不同。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调解不是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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