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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须知
一、申领条件:
(一)、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以上(从首次收到生育保险费当月起至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前一个月止,但用人单位因未及时参保而补缴的生育保险费,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的缴费月份之内),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
(二)、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提供材料:
(一)、分娩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及银联卡(所有信用卡、招商银行及中信银行卡暂不能用);
2、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准生证有效期为从发证之日起算三年,超过有效期的需进行延期或提供原发证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3、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5、《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
6、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
7、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及银联卡(所有信用卡、招商银行及中信银行卡暂不能用);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4、自然流产而未实施人工流产术的,需提供加盖诊断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实施免费人工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实施免费手术介绍信(证明)及实施手术医疗机构的手术证明。
6、《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
7、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申领程序:
(一)、登陆厦门劳动保障局网(网址1为 http:://网址2为 http:/),下载《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委托书》,按要求填写;
(二)、交所在单位核实盖章(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其所辖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原单位核实盖章);
(三)、携带 《申领表》及第二条要求的材料交所辖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生育保险科受理窗口(区属企业、失业人员到所辖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四)、符合条件者,受理15个工作日之后,持银联卡到银行查询、取款。
三个月之内为核实期限,若没有异议,视为待遇申领完成;
如有异议,请本人持收件单、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原受理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查询。
(五)、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受理二十天之内通知申领人,并退回申领材料。
四、待遇申领时间: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20日起,方可办理申领手续.
五、待遇申领截止日期: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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