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山地转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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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山地转包合同 转包方:吴京波,住址:即墨市振华街140号, 身份证号受包方: 转包方于2010年1月1日与即墨市丰城镇后车家夼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山林山地承包合同。现经转包方与受包方自愿协商一致,在原承包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山林山地转包合同,条款如下: 一、转包山林山地的范围:上至:北山顶中心,尖顶子顶中心邻吴经莹承包界,棘拉尖后期地洞道为准,上邻吴经莹承包界。东至:北山前,北山顶中心邻吴经莹承包界。北至:河南村地边界。西至:半山腰自然道为准,北山西岐沟以南。面积共计约208亩。 二、转包期限:转包期限为68年,即2012年1月l日起至2079年12月3l日止。 三、转包费用及交付方式:转包费戈计2052229元。受包方自2013年开始每年向丰城镇后车家夼村委交纳转包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之前预交当年的费用,(具体款项见附后明细)。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转包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山林、山地交付给受包方。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林地及地上物均归受包方所有,转包方不再对该林地享有所有权。 3、受包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三款规定的交款义务,应按转包方与村委签订的《山林山地承包合同》所确定的违约责任,由受包方对村委承担违约责任。 4、转包方不得干涉受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转包期内,受包方有权在承包范围内进行林木栽培,为经营目的自建房屋和其他项目的建设,费用自负。 5、受包方应依法经营,保护山林中的生态环境,采伐林木需经政府林业部门审批。在对山林进行规划、建设时,应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6、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转包方与村委所签订《山林山地承包合同》中转包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受包方享有或承担,与转包方无关。遇国家或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经济优惠、补助均归受包方所有,转包方对此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7、转包期内,如遇国家征迁或征用以及国家法律、政策变更,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合同终止时由此获得的各项林木、土地、房屋及设施赔偿及补偿款均归受包方所有。 五、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六、本合同期限届满,转包方如继续取得承包经营权并对外转包的,受包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期限届满不续订的,本合同约定的林地、受包方自建的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均归受包方所有,由受包方自行处置。 七、争义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未尽事宣,由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转包方、受包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字或盖章): 受包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合 同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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