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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房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项目(公、代、信、退管)NO:公住 号
拆迁人: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房屋承租人: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厦府【 】地 号建设用地批文,厦国土房拆通【 】 号拆迁通告,丙方向乙方所承租的位于 的房屋(承租合同号厦土房 号),因“ ”建设需要,应予拆除。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拆除乙方所有的、丙方承租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行公房安置的补偿方式。按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经评估,该拆迁项目标准房市场价为 元/平方米,则区位房屋补偿价 元/平方米。
二、甲方给乙方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安置房户型及数量: 房
厅 套。安置房地点、幢号、楼层: 号楼 号梯 室。
三、因丙方继续承租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丙方应向甲方缴纳超面积的安置分配费计¥ 元(计算公式: )。
四、甲方应补偿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合计¥ 元
1、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经评估为¥ 元;
2、有线电视、电话移机等补助费计¥ 元;
3、甲方按丙方承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规定每次7元/平方米,共计 次),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计¥ 元;
五、综合上述第三、四条之款项,丙方应付甲方¥ 元。
六、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在该期限前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根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甲方给予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10%(即 元/平方米),计¥ 元作为按时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并及时给付。
丙方逾期不搬迁的,甲方将取消上述奖励措施,并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丙方承担。
七、因安置房未及时交付需要过渡,丙方选择自行过渡方式的,过渡期限自丙方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通知交付使用之日止,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一次性结清超面积安置分配费的,其自行过渡补助费从缴清超面积安置分配费之日起按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过渡补助费;未结清超面积安置分配费的,按原承租面积计算过渡补助费。甲方自丙方搬迁之日起先行预付 个月过渡补助费。此后的过渡补助费甲方应按拆迁规定及安置房交付时间及时预付。
丙方选择周转房过渡方式,周转房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甲方应于丙房搬迁之时交付过渡房。
八、若丙方隐瞒已享受房改货币化补贴及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或承租合同造假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依法追回丙方非法所得。
九、付款方式:
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甲方本协议第五条款中所列款项。
十、补充条款(选用):
1、乙、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签订安置房的《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甲方凭《住宅租赁合同》办理丙方入住手续。
2、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标明为准,多还少补。
3、甲、乙、丙三方所签协议生效后,如甲方在本项目提高安置标准,则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
4、丙方如有未结清的水、电、煤气等费用的,甲方有权在丙方的补偿款中扣除。
5、丙方如隐瞒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变更协议,收回增加安置的房屋,按丙方原房户型指定安置房并长期保留追诉权。
十一、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壹式玖份,甲、乙两方各贰份,丙方壹份,市国土房产局贰份,实施拆迁单位贰份。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丙方:(签章)
代 表: 代 表:
经办人: 经办人: 代理人:
二0 年 月 日 二0 年 月 日 二0 年 月 日
受甲方委托的实施拆迁单位:(签章)
代 表: 经办人:
二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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