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店联校小学部校车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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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店联校小学部校车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 权利与义务关系,就乙方向甲方出租车辆,作为通山县洪港镇沙店 联校小学部学生接送的专用车辆,本着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准时支付合同期限内所有租车费用给乙方。 2、甲方应指定适当位置提供给租赁车辆临时停放,方便上落。   3、任何时候不能要求乙方从事违反《交通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甲方因特殊原因更改或增加接送时间段或班次,需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知会乙方,取得乙方同意之后,方能调动车辆。   5、甲方不因租赁车辆而需承担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交通安全责任。   乙方责任:   1、保证本专线运行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相关政策方面由乙方承担解释责任。   2、保证租赁车辆证件齐全,车况良好,适于营运。同时,根据双方确定的运行方案,保证租赁车辆的安全准点,不得迟到、早退,如迟到、早退,甲方有权扣除本月租车费用人民币50元/次。   3、乙方不得在甲方用车期间无故停开,否则,停车一次甲方有权扣除本月租车费用人民币500元(甲方同意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5、乙方负责租赁车辆的季检、年审、轮胎、维修、燃料、税金、运管费、管理费、保险等一切费用。   6、文明、安全运行、保持车辆的干净整洁:要求参与运行的司机着装整洁规范,运行期间应耐心、态度和蔼,礼貌待客,如甲方家长投诉,经调查属实,每发生一次投诉,扣除本月租车费用人民币50元整,属于司机态度恶劣,造成吵架打架等情节严重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负责车辆行驶安全及相关责任,包括乘车安全。如有任何意外或事故发生,造成车辆事故(如纯粹是由乙方自身行为过失(如酗酒.疲劳驾驶.机动车辆没按时检查造成刹车失灵等)所造成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8、乙方车辆在运行期间如发生故障或事故,需即时调动其他车辆运行,以确保学生的上课时间.   二、接送线路、时间及趟次: 1、接送线路:①沙店—廖家山—王家垅—马坳—羊脑—周家—岚坪—羊煅—下东坑—上东坑—倪家—沙店小学 ②沙店—下陈—电站—盘垅—芭蕉窝—限凹—沙店小学 2、接送时间:①早6:30发车 ②下午4:30分发车   星期六、日、法定节假日,如需接送双方再行协商,由甲方制定接送计划。   3、如由于交通部门临时规定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路线的改变,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路线运行。   4、因出现车辆维修、年审、接受定期检查或经甲方认可的合理因素所造成需要暂停运行时,乙方必须及时用同等规格的车辆来代替,确定每天车辆的正常运行为前提。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当天该租用车辆的租车费用,并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四、租金、结算周期、结算方式: 1、租赁车辆租金标准为人民币:19000元/学期; 2、结算期末甲方一次性负清。 五、租赁期限:   从2011年9月5日至2012年元月3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续约优先权,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增减,乙方应给予支持。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接送线路、时间趟次、司机服务态度等不符合约定,经查属实,甲方须通知乙方,并给予10天期限改正,仍然未能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不支付相关租车费用。   2、乙方在正常情况下延误1小时以上发车,扣除该辆车当天费用,若没有合理的原因逾期超过两天不出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支付月租车金额三倍的违约金。   七、其它约定:   1、如双方有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无故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对方,并赔偿合同两个月(以30天为准)的租赁费用总金额给对方。   2、如由于政府和交通部门明文禁止使用租赁车辆接送顾客或因不可抗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取得有关证明之后,双方友好终止本合同,互不追究责任。   3、甲方如在合同期间有需要暂时调动租赁车辆用作其它用途,必先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知照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能调动车辆。 4、相关负责人: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八、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日起生效。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法律、交通法规等不符时,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的补充条款及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可向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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