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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迟延履行利息若干问题 2009年11月5日 肖建国 现行规定 民诉法229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适用意见279:执行通知中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法[2007]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实务问题 一、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间 二、利率标准的确定 三、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 四、执行款中迟延履行利息的支付顺序 五、迟延履行利息的启动程序 一、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间 1、始期 一是执行依据有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计算至执行中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只要将执行款项交到法院或汇入法院指定的帐户内,即视为实际履行。二是执行依据未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以执行依据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2、终期 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法院控制日,即以执行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财产的日期为截止日。二是当事人兑现日,即以执行申请人领取执行款物的日期为截止日。 判决债务甲:A到B;迟延履行利息乙:B到C ? 甲???? 乙??????? ?└———┴———┴ ??A B?? ? ?C???? A:判决债务发生时间(本金+期内利息+逾期利息) B: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债务履行时间 C:债务实际执行时间 终期-山东案例 [案情] ????刘某与郭某合伙开办一处加工厂,后由于二人在经营过程中不断产生纠纷,郭某申请退出合伙。经过刘某与郭某结算,二人于2007年12月10日签订协议,郭某退出合伙经营,刘某应退给郭某22万元。此款经郭某多次向刘某催要,刘某一直未支付,郭某于2008年9月诉至法院,法院于同年10月判决刘某支付给郭某22万元。刘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郭某于2009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郭某的申请,于2009年1月10日将刘某的一台机床予以扣押,后经评估拍卖,该机床于2009年6月3日以22.5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 [分歧] 在计算该案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实现权利的日期为2009年6月3日,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计算到2009年6月3日。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2009年1月10日开始,刘某对自己的机床就失去了控制权,没有拖延偿还郭某债务的故意,至于能否实现机床变现的问题由法院掌控,如果法院既扣押了刘某的机床,再让刘某承担扣押期间的债务利息有失公平,所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计算到2009年1月10日。 3、应扣除的期间 一是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案件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二是执行过程中,非因被执行人致案件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如被执行人的财产进入评估、拍卖等情形,该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三是分期付款的,出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形成的分期给付,或得到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分期给付,该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被执行人出于单方面而分期给付的,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二、利率标准的确定 浙江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5‰ ,借期6个月,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从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如被告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支付,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有几种理解: 1)迟延履行利息是对原债务利息的加倍,判决书主文利息已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还要加倍,不就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八倍,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2)迟延履行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加倍计算,将主文中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作为迟延履行的债务基数。 3)本案不存在第229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理由是判决主文中利息已是法定保护最高限,且已经计算到债务清偿之日止,因此本案中判决主文不需再注明第229条的适用。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批复》: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1、对“同期”的理解 有人认为是迟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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